韶关市物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利害关系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文明和谐社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对房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的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
第三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管理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社区建设和社区管理体系,建立健全专业化、市场化、规范化的物业管理机制。
第四条倡导绿色物业管理,鼓励物业管理领域采用节能、节水、垃圾处理、环境绿化和污染防治等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措施,推进物业管理集约化、信息化和低碳化。
第五条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并履行下列职责:
制定全市物业管理相关政策文件;
指导和监督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行业协会等。依法开展物业管理工作;
依法作出物业管理行政处罚的行政行为;
协调监管全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监督全市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
建立物业管理信用体系;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县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并履行下列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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