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财产分割原则
前两周的宋朝离婚引起轩然大波,这让边肖对离婚期间的财产分割产生了好奇...关注了一些数据,发现离婚确实是个大学问题,涉及到很多规章制度。今天我们简单了解一下离婚财产分割的原则。
离婚财产分割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协议分割,另一种是调解或判决分割。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离婚时,夫妻双方自愿通过协议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按协议办理;协议有分歧或者不成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换句话说,夫妻双方都不想撕破脸皮,但可以坐下来谈。如果他们愿意同意离婚,尽量不要通过法律解决;如果双方真的有很深的恩怨,不愿意互相包容,那么就要通过法院进行调解,做出判决。那么法院分割离婚财产应该遵循哪些原则呢?
根据《婚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离婚案件财产分割处理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财产分割意见》)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第一,男女平等原则
男女平等原则不仅体现在《婚姻法》的各项法律规范中,也是人民法院处理婚姻家庭案件的指南。这一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即夫妻双方有平等的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和平等的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分割共同财产时,双方应享有平等的权利,不应因其经济收入低或无经济收入而分割或不给予其财产。
第二,照顾子女和妇女利益的原则
“照顾孩子”是指抚养孩子的一方可以得到更多分,“照顾女方”是指通常会得到一定的照顾;
至于子女权益,在分割其共同财产时,应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纳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此外,还应考虑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和需要,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给予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更多的财产。
至于女方的权益,这里的“照顾”不仅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女方更多的分,还可以分配一些生活中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给女方。毕竟从习惯势力、传统因素造成的障碍、女性的家务负担和生理特点来看,女性离婚后找工作和谋生能力都弱于男性,更需要社会的帮助。
三、利生利生的原则
离婚分割共同财产不应损害财产的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在共同财产中划分生产资料时,应当分配给需要生产资料并能更好地发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在分割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时,应尽量满足个人的职业或专业需要,以充分发挥物的使用价值。不可分割的对象按照实际需要和受益利用原则归一方所有,分享方按照公平原则按照离婚时的实际价值补偿另一方。
第四,权利不应被滥用的原则
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不得分割为夫妻共同财产,不得以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为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5.夫妻一方拥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被消耗、损坏或者灭失的,对方不予赔偿
这是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符合夫妻关系和婚姻生活性质的要求,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修改后的《婚姻法》增加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对无辜离婚一方进行赔偿,已经体现了法律的正义性。因此,离婚财产分割原则中没有照顾无辜离婚一方的规定,否则可能导致利益失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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