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游客景区内殴打女导游
10月23日,山西乔家大院景区内,一名男游客对女导游大打出手,把对方打得留鼻血,有其他游客上前制止但他还是动手打人,在此过程男游客的家人还帮他逃离,女导游报警。该事件还在处理中。以前都是导游和游客发生购物纠纷,而本案中一个男子打击一个比他弱小很多的女生,实在不应当,即使有什么矛盾可以协商而不能使用暴力解决,不仅涉嫌非法还要面临赔偿,本文就从法律责任角度分析案件中的问题。首先,从刑事责任上看,男游客故意殴打他人,并造成女导游鼻子出血,事后经鉴定女导游的伤势构成轻伤以上的,他就触犯了故意伤害罪。他打过女导游后,他的家人没有劝他自首获取从轻处罚还助他逃跑,是否构成包庇罪呢?笔者认为不构成。因为此罪要求行为人为犯罪的人提供隐藏处所或财物,帮助其逃跑或作假证明。本案中的男子虽然打了人,但不一定就构成犯罪,最终要根据对女导游的伤势鉴定。即使他构成犯罪,但他们当时在景区内,所处的空间是有限的,男子家人不可能帮其藏在某一个地方让警察找不到,所以他的家人不构成包庇罪。其次,从民事责任上,女导游在工作中受到了伤害,属于工伤,她所在的旅行社应当在一个月内为其申请工伤认定;如果单位不去申请的,该女导游自己在一年内可到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认定为工伤后当事人再提出工伤鉴定,最后由工伤保险机构依据标准发放工伤保险待遇。还有些公司未给员工签劳动合同也就没有缴纳社保,当员工在工作时候受到了伤害,就由单位承担赔偿,具体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交通费、伤残津贴、工伤期间的工资等。因为这次事件是在景区发生的,公园、娱乐场所等公共地方管理者或经营者有义务保护游客的人身、财产安全,当案中的男子打女导游的时候,景区内工作人员没有及时劝阻或救助、报警的,那么景区也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男游客作为直接侵权人除了面临刑事责任也免不了民事赔偿,他侵犯了别人的身体权要支付精神损失费。最后,从行政责任上看,如果男游客殴打女导游不构成犯罪那么他依然逃跑不了处罚,警方可对其触犯了《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第43条规定,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事发的时候男子很激动,人一旦被情绪牵制住就容易失手就容易不经思考作出后悔莫及的事情。人与人之间会产生矛盾和误解,只要能换位思考、将心比心、多动脑少发火就可避开很多事情。如果男子犯了故意伤害罪面临着刑事处罚还有民事赔偿,真是得不偿失。成年人要学会控制住自己,保持风度和理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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