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网海海8月28日电记者于东明通讯员高远今天,《法制日报》记者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保山、静安、奉贤三地法院集中宣判了4起涉及“例行贷款”的刑事案件,分别判处17名被告人16至2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4万至4万元,并责令被告人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其中,法院依法严厉打击了领导者、发起人、策划者和积极参与者。在17名被告中,3名主犯被判处10年以上的徒刑。
“套路租借”的五个“套路”
据了解,集中量刑的4起案件涉及诈骗、敲诈勒索、非法拘禁3种犯罪,是今年典型的社会影响较大的“套路贷款”犯罪。这些案件反映了当前“例行贷款”犯罪的五个基本特征:
首先是制造民间借贷的假象。被告以“小额贷款公司”名义招揽业务,与被害人签订借款合同,制造民间借贷假象,骗取被害人签订“假高贷合同”、“阴阳合同”、“房地产抵押合同”等合同,明显对被害人不利。
二是制造银行流水痕迹,故意造成受害者已获得合同所借全部款项的假象。
第三,单方任意认定受害人违约,要求受害人立即偿还“假高贷”。
第四,恶意封杀借款金额。在受害人无力支付的情况下,被告介绍其他虚假的“小额贷款公司”或个人,或“耍”其他公司与受害人签订新的“虚假高贷合同”,以“平衡账户”,进一步增加贷款金额。
第五,“索债”软硬兼施,或者提起虚假诉讼,通过胜诉判决实现侵占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财产的目的。
赔一套房才五千块
保山法院审理的屈等人诈骗案,在公开审理的案件中,综合运用了上述“套路”。本案被害人之一杭某,原本只想借3000元,被告人傅某、郝某骗他借了4万元。之后,被告人瞿某“空向杭放出高利贷16万元。杭某当场套现12万元,返还给曲某。剩下的3.5万元作为中介费交给了傅某,但他实际只拿到了5000元。7个月后,瞿某等人以上述16万元贷款已“盈利”至90万元为由,向杭某索要欠款。他们反而借新贷,用抵押房产还旧贷,诱骗杭某从家中窃取房产证,并带杭某到本市某房产中介处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160万元的价格将价值194万元的房产转让给马某。在此期间,瞿还先后向杭某转账人民币22万元、人民币42万元进行转账,金额相当于杭某书写的90万元借条,然后杭某全部提现返还给瞿某。瞿从杭某处收到马的房款后,要求杭某分别汇给其5.2万元和90万元,使其还清欠款。之后,该房产由马以182.5万元的价格出售给杨,杨支付了全部价款。今天,保山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邹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26万元;判处其他被告人担任中介人、合伙人的,处六年以上三年以下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十二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金;责令被告赔偿被害人航某的经济损失。
“例行贷款”不是一般的高利贷
上海高院第二刑事庭庭长段受良认为,高利贷是指索要特别高利息的贷款行为。“例行贷款”和高利贷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第一,行为目的不同。“例行贷”的“借”是被告人侵吞被害人财产的借口,所以“例行贷”是以“借”的名义非法占用被害人财产的事实。高利贷的放贷者希望借款人支付高额利息,并按照约定归还本金,以获得高额利息。
第二,方法不同。膨胀的金额有不同的名称。“常规贷款”中虚增的金额通常以担保或类似名称的形式出现,高利贷中本金以外的金额往往以利息的名义设定。借款人对本金以外的金额有不同的主观理解。“路由贷款”的借款人在签订贷款合同时,往往被告知,如果正常还款,则不需要返还膨胀的金额,因此主观上认为不需要偿还膨胀的部分;高利贷的借款人在签订合同时就知道需要偿还本金以外的高利息部分。贷款人对“违约”的态度各不相同。为了达到侵占虚增资金的目的,“例行贷款”中的犯罪分子往往拒绝接电话而“消失”,使被害人无法在约定期限内偿还贷款而不得不“违约”;高利贷的出借人希望借款人尽快归还本息。
第三,侵权对象不同。“例行贷款”侵害了很多对象,造成了很大的社会危害。从欺骗或强迫被害人签订合同到暴力追债、虚假诉讼,不仅侵害被害人的财产权和人身权,而且危害公共秩序,破坏财务管理秩序,甚至挑战司法权威,严重损害司法公正。高利贷主要是破坏理财秩序。
第四,法律后果不同。“例行贷款”本质上是违法犯罪行为,贷款本息不受法律保护。高利贷体现了双方的自主性,借贷行为本身以及一定范围内的利益都受到法律的保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额利息协议无效。也就是说,高利贷的本金和法定利息受法律保护,而超过法定高利息的部分不受法律保护。
依法严惩
“路由贷款”犯罪的发展和蔓延,不仅直接侵害了被害人的合法财产权,还容易以暴力、威胁、虚假诉讼等索要钱财的手段诱发其他犯罪,甚至造成被害人辍学、自杀、卖房还债等严重后果,带来一系列社会问题。
“今后,在依法严惩‘路由贷款’犯罪的思想指导下,上海法院将运用准确、充分、良好的法律,确保法律严惩、经济严惩。”黄对说道。
据黄介绍,上海法院将从四个方面实施“严打”处罚。
第一,定罪严格。“例行贷款”罪的本质特征是犯罪分子非法侵占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合法财产,属于侵犯财产罪,一般以诈骗罪定罪处罚。被告人对被害人及其近亲属使用殴打、非法拘禁、威胁实施暴力等暴力手段,符合抢劫或者敲诈勒索行为特征的,应当以相关罪名定罪处罚。在“例行贷款”罪同时构成诈骗、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抢劫等多种犯罪的情况下,需要依照刑法规定数罪并罚,或者选择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
第二,犯罪数额要严格确定。在“例行贷款”犯罪数额的认定上,把握“例行贷款”的犯罪本质,将其与民间借贷区分开来,并从整体上对其进行负面评价。被告在借贷过程中以“违约金”、“保证金”、“中介费”、“服务费”等各种名义收取的费用,均计入待认定的犯罪数额。除借款人实际收到的本金外,双方约定的利息不受法律保护,应计入犯罪金额,不应从犯罪金额中扣除。
第三,犯罪组织认定严格。至于“例行贷款”共同犯罪,如果有证据表明三人以上形成相对严密、固定的犯罪组织,有预谋、有计划地实施“例行贷款”犯罪,并已形成犯罪集团的,应当认定为犯罪集团。
第四,量刑严格。对“例行贷款”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犯罪团伙的主犯,要依法严惩。如果有财产刑的规定,则应加强财产刑的刑罚力度,依法没收用于犯罪的工具,以剥夺犯罪分子再犯的能力和条件。对于一般参与的共犯,应当实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区别于首要分子和主犯量刑,从轻处罚。
据悉,“例行贷款”罪是一种新型案件,在相关法律适用中存在诸多问题,难以处理。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不断加强对“路由贷款”犯罪法律适用中疑难争议问题的调查研究。今年8月,印发了《关于加强审判工作,依法严惩“路由贷款”犯罪的通知》,要求全市法院充分认识“路由贷款”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认真把握“路由贷款”犯罪的主要特点,准确界定“路由贷款”犯罪的性质,正确认定“路由贷款”在今天宣判的4起案件中, 三起案件的主审法官是相关法院的副院长或刑事法院的院长,许多人大代表、CPPCC委员和特邀法院监督员出席了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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