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2008年8月2日,山东省政府发布《关于切实加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费用管理的实施意见》,明确煤炭生产、非煤矿山开采、交通运输、机械制造等九大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否则要根据情况列入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黑名单,实行联合处罚。除了严格的约束机制外,公众网记者还了解到,《实施意见》还明确了相应的激励机制,包括对生产经营单位实际发生的安全生产费用的税收优惠扣除。
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标准不得随意降低,不得超出支出范围
根据《实施意见》,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生产经营单位包括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直接从事煤炭生产、非煤矿山开采、建设工程、危险货物生产储存、交通运输、烟花爆竹生产、冶金、机械制造、武器装备研究、生产和试验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实施意见》还明确了严格安全生产费用内部管理的要求。在安全生产成本管理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不得随意降低提取标准,支出范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范围。原矿产量和工程成本的权责发生制必须对原始记录进行归档和整理,以便形成文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实行专账核算,年度结余资金可以结转下年继续使用;当年度安全生产费用拨备不足时,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渠道收取。主要负责安全管理的集团公司,在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可以对其所属企业按一定比例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进行集中管理,但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费用必须专项用于计算费用的工程项目。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将生产经营单位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以代收或代管的形式集中管理和使用。
此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按照管理权限,将安全生产费用的年度使用计划、上年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情况报同级财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拒绝和阻挠。
构建安全生产费用综合监管体系
根据《实施意见》,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直接关系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投资状况,应被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视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安全必须行业管理、安全必须企业管理、安全必须生产经营管理、谁主管、谁审批、谁监督”的原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费用管理作为安全生产检查的重要内容进行监督管理。
关于安全生产费用的综合监督管理,《实施意见》要求,安全生产费用的征收、使用和监督管理办法,由财政部门会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征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意见后制定。其中,财务部门牵头制定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使用和激励等具体管理措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安全生产费用的监督检查,牵头研究确定年度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费用的统计口径,汇总相关信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应当对行业内单位的安全生产费用进行监督检查,并负责行业内生产经营单位年度安全生产费用的统计和汇总。
关于安全生产费用监督管理部门之间的分工,《实施意见》明确指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山东省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条例》的规定,负责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费用的管理和使用。经济和信息部门负责武器装备和煤炭生产的开发、生产和测试。非煤矿山、烟花爆竹生产、冶金、机械制造和危险品生产储存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道路运输和水路运输由交通主管部门负责。铁路运输由铁路管理部门负责。建筑施工企业按建筑工程类别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负责,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和装饰装修工程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公路、水运、水利、水利水电等特殊建设项目,由交通、水利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负责。
关于安全生产成本的监督管理层次,《实施意见》提出,中央企业二级单位和省属企业总部由山东省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中央企业三级单位、省属企业二级单位、省属企业和市属企业由设区的市级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中央企业四级及以下单位、省属企业三级及以下单位和其他企业单位由县级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建设项目中的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管道及设备安装、装饰工程,由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按照《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费用可以税前扣除,不按规定提取使用或者共同处罚的。
《实施意见》建立了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的激励约束机制。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管理将作为各级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实际安全生产费用,属于收入费用的,可以直接税前扣除,作为当期费用;属于资本性支出的,应当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税前扣除折旧或摊销费用。对未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且逾期不改正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处理,并酌情列入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黑名单”进行联合处罚,按《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进行处罚。
此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研究制定年度安全生产成本管理监督检查计划,明确监督检查的方法、内容和措施。市、县政府应当按照规定落实监督执法经费,并纳入年度预算,保证足额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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