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城市管道燃气配送环节的成本监管,规范定价成本监督检查行为,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科学性,最近,我省发布了《城市管道燃气配送定价成本监督检查办法》,明确规定城市管道燃气配送定价成本由折旧摊销费和运维费组成。本办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办法》所称城市管道燃气配送,是指城市燃气企业通过一定区域的城市燃气管网向用户提供燃气配送的服务。折旧摊销费用是指与燃气输配业务相关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按照规定的折旧摊销期从原值中计提的费用,包括管理费用和销售费用中的折旧摊销费用。运营维护费用是指维护燃气配送业务正常运行所发生的费用,包括直配成本、管理成本和销售成本。直接配气成本,包括材料费、燃料动力费、修理费、员工工资、配气损耗等相关费用。管理费用是指城市燃气企业管理部门组织管理燃气配送服务发生的费用。销售费用是指城市燃气企业在销售或提供服务过程中发生的费用。
《办法》明确指出,下列费用不得计入定价成本: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费用;与燃气配送业务无关的费用或由政府补贴、优惠政策、社会无偿捐赠等抵消的费用。,虽然与燃气配送业务有关;各种捐赠、赞助、滞纳金、违约金、罚款和预提准备金;公益广告和宣传费用;固定资产的短缺、损坏、闲置和出售造成的净损失;移交给上级公司或管理部门的利润性质的管理费用,代表上级公司或管理部门支付的各种费用,支付给投资方的利润分成,对所属单位的补助费用;其他不合理费用。
据悉,计入计价成本的折旧费是根据固定资产去年年末的原值和规定的折旧年限,采用寿命平均法确定的。城市燃气企业的固定资产,如燃气管道、通用设备设施、房屋建筑等,折旧年限分别为30年、12年、30年,其他按有关财务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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