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坠江涉事女司机“躺枪” 被辱骂攻击
公交车坠江涉事轿车女司机“躺枪” 律师:网络侵权维权举证难度大
法制晚报·看法新闻10月28日10时8分,一辆公交车在重庆市万州区长江二桥坠入江中,目前初步核实失联人员15人,同时已确定坠江公交车水下位置。目前,救援工作正在继续紧张有序进行。
事发后,有媒体报道称:“22路公交车系与逆行轿车相撞后坠江。据了解,涉事轿车驾驶员邝某娟今年36岁,已有6年驾龄,在此次事故中软组织受伤,事后被送往医院接受治疗,并被警方控制。”不少网友在看到现场视频及报道后,将攻击矛头指向了涉事轿车女司机。
涉事女司机的丈夫熊先生10月29日在接受媒体采访对此表示很气愤,“我们才是受害者,为什么冤枉我们。这些人不知道事情的真相就瞎传,伤到人的自尊心。”熊先生说,会保留追究相关者损害妻子名誉的权利。
10月30日,熊先生告诉媒体记者,目前警方已经解除对邝某娟的控制,妻子已经平安回家,一切都好。
律师周兆成在接受《法制晚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事发后,多家媒体披露,此次事故“系女司机驾驶小轿车逆行所致”,从而引发广大网友对“女司机”的普遍质疑。不过,警方随后的通报显示,事故系“公交客车在行驶中突然越过中心实线”引发。这次,有人早早给涉事轿车司机贴上“女司机”标签,在网上大肆辱骂,却忽略了她也是该事故的受害者。
周兆成律师认为,网络言论自由犹如一把双刃剑,它在畅通民意、遏制腐败、维护权益方面发挥积极作用的同时,也给人民的生活带来了诸多的不便。一些人通常利用网络平台发泄私愤,各种辱骂、攻击、侮辱性的语言充斥其中,甚至捏造事实、肆意诽谤,严重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一些网民没意识到,在谴责别人“无德”的同时,自己也采取“无德”的方式,肆无忌惮的侵犯当事人的隐私权。根据法律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公交坠江涉事女司机“躺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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