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
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决定对《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作如下修改:
1.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五项修改为:“夫妻一方是独生子女”。
二、《条例》中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统一修改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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