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市物价局下发了《关于实行商品房销售价格备案的通知》。根据通知,实际销售价格不得高于申报价格,申报价格3个月内不得提高。3个月后需要再次增加的,必须重新申报备案。
根据《通知》要求,自2016年10月8日起,所有在无锡市区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企业,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现房销售时,应向价格主管部门申报价格备案。凡在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其项目核准与商品房建设项目均在同一行政区域内的,商品房销售价格应报市物价部门备案,其他商品房建设项目应报市物价局备案。区物价部门应记录商品房平均销售价格,并抄送市物价局。
相关负责人表示,在价格主管部门完成备案材料审核后,对于首次申报的商品住房价格,将综合考虑周边房地产实际销售价格、申报项目开发成本等因素,指导企业科学合理定价,防止虚假高申报价格。《通知》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合理确定和申报商品房价格。经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必须一次性披露每套待售房屋的价格,建筑面积小于3万平方米的建筑不得单独备案。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和“一价清”制度,不得使用虚假或误导性的明码标价形式欺骗消费者进行交易。
此外,《通知》还要求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在销售现场公示商品房平均销售价格和商品房价格公示表。同时,保持销售网站的公示价格与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信息系统中的价格一致。未标注的其他费用,不计入房价。各级价格监督部门将加大执法监督检查力度,查处商品房开发经营过程中违反《价格法》等法律法规的价格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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