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商务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华老字号保护和推广工作的通知》(商贸发〔2011〕22号),企业名称、经营地址、法人、实际控制权、企业注册商标专用权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商务部备案。中国老字号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中国老字号网络,网址为http://zhlzh.mofcom.gov.cn)投入使用后,相关备案工作将在网上进行。最近,一些企业和商业主管部门就备案工作发出信函和电话咨询,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工作程序
(一)企业申请。企业登录中国老字号网,在信息变更记录栏如实填写变更事项,并按以下要求提交相关材料,报省商务厅审核。(具体操作方式请参考用户手册,下同)。企业在提交信息变更备案申请前,应当根据原始标识填写企业基本信息。提交变更备案申请后,如有需要,可联系省商务厅相关工作人员,登录中国老字号品牌网即可查询联系方式。
(二)省级审计。省商务厅收到企业信息变更备案申请后,按以下要求进行审核(根据工作需要,可要求企业补充相关材料),经省商务厅负责同志书面同意后,在系统中出具“同意”或“不同意”意见,并填写经办人、审批人姓名、职务、办公电话等联系方式。请将批准文件以书面形式存档,以备将来参考。
(三)备案公告。对于省级商务部门批准的备案申请,商务部流通发展司将在中国老字号品牌网“中国老字号品牌变更公告”栏目中,经审查并取得部门领导的书面批准后公开发布,并将此及之前的认定文件和证明作为企业开展相关工作的凭证。如需书面文件,请由省级商务部门以书面形式向商务部(流通发展司,下同)提出申请。
二、所需材料
(一)变更申请。简要说明信息变更申请的内容,详细说明信息变更的原因和行政手续的完成情况(包括工商登记、注册商标和必要的审批手续),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做出承诺。申请变更企业名称、实际控制人、注册商标的,应当出具由原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企业公章的书面申请材料,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传真至商务部。
(二)证明材料。以电子版(扫描件)形式提交变更前后的营业执照、法人证书、商标注册证、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有关变更事项的决议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3)其他材料。申请变更企业名称且原企业仍在经营的,请提供证明文件(如相关企业的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等。)除了营业执照。
三、审计要求
(1)持续审计。企业相关信息发生变化后,其主营业务应延续原有业务,企业扩大的经营范围应与原有业务保持必要的相关性。对于继续原有业务但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的企业,应承诺在其他非相关业务中不使用“中国老字号”的名称。原则上不新增注册商标,需要证明商标的代表性和历史传承性。
(二)审计的唯一性。企业相关信息发生变化后,应当保证注册商标使用权的排他性。新设立的企业在经营范围上应与原企业(仍在经营中)严格区分,原企业应承诺不经营相关或类似业务,不采用相同的注册商标风格进行宣传,以免混淆公众认知。
(3)一致性审查。企业提交信息变更申请时,应当确保工商登记、商标注册、行政审批等相关程序已经完成,并与变更申请内容一致。原注册商标的注册人或者注册地址发生变更的,可以提供商标局出具的受理文件。
工作中遇到的其他问题,请及时与流通发展部联系。
特此声明。
商务部传真:010-850937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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