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改革增加建筑服务业试点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改革增加建筑服务业的试点政策。
《通知》明确:“建设工程总承包商为建筑物的基础、地基和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购买全部或者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和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目前,建筑业增值税有两种缴纳方式:一般税率为11%,简单税率为3%。对于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后的建设项目,按照一般计税方法,一般纳税人身份的企业增值税税率为1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项目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对甲供项目提供的建设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甲方提供的工程是指由项目业主购买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和动力的建设工程。”《通知》删除原文“可以选择”,修改为“适用简易计税法”,也就是说,一般纳税人对甲方提供的项目所提供的建设服务,除了“适用简易计税法计税”外,没有其他选择..这意味着只要施工单位自行采购主要材料,项目就按照简单的计税方法征税,施工企业提供3%的增值税发票。过去建筑企业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这次修订可以说是对建筑企业有利。这也是通知中对施工企业最鼓舞人心的一点。
《通知》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付款时,应当根据预付款扣除分付款后的余额,按照规定的预付款比例预缴增值税。一般计税方式的项目预征税率为2%,简单计税方式的项目预征税率为3%。
业内人士指出,按照规定,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域内跨县(市、区)提供建设服务,不适用《纳税人跨县(市、区)建设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预缴是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增值税在服务发生地或机构所在地预缴。这与前一份相比没有变化,本通知再次确认了这一点。但对于企业来说,提前缴纳部分税款,对减少资金占用有一定效果,有利于企业的现金流。
建筑业改革试点前,营业税在建筑劳务发生地缴纳,试点后,增值税缴纳地为事业单位所在地。营业税注销后,建筑劳务发生地不征税。《通知》规定:“根据现行规定,增值税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提前缴纳。纳税人收到预付款时,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不需要在施工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纳税人收到预付款后,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企业虽然希望在同一个地方纳税,但实际上,企业在享受建筑服务发生地提供的服务时就应该纳税。从整个行业来看,这个政策也有利于全国统一市场的建设。
2017年12月2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租赁固定资产抵扣进项税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通知》明确了纳税人出租固定资产和不动产,允许进项税额从销项税额中全额扣除;道路、桥梁和大门的通行费也可以从进项税中扣除。对于建筑企业来说,这也是一个好消息。
两份通知的全文如下:
关于建筑服务和其他营地改革试点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关于营改试点期间建设服务等政策的补充通知如下:
一、建设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基础和基础及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施工单位自行购买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和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基础、基础和主体结构的范围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附录B《建筑工程子工程和子工程划分》中“基础和基础”及“主体结构”子工程的范围执行。
二.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第四十五条第(二)项修改为“纳税人以预付款方式提供租赁服务的,其纳税义务自收到预付款之日起发生”。
三、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付款的,应在收到预付款后,取得预付款扣除分包合同价款后的余额,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的比例预缴增值税。
根据现行规定,增值税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提前缴纳。纳税人收到预付款时,应在施工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对于不需要在建设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在收到预缴时,应当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一般计税方式的项目预征税率为2%,简单计税方式的项目预征税率为3%。
四、纳税人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将承包土地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的,免征增值税。
《建设工程合同解释(示范文本)》2017版及《建设工程合同司法解释》,青岛,3月28-30日(28日报道),北京,4月19-21日(19日报道)。
5.自2018年1月1日起,金融机构开展贴现、贴现业务,以实际持有票据过程中取得的利息收入作为贷款服务的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此前,贴现机构已对贴现利息收入全额缴纳增值税,贴现机构的利息收入将继续免征增值税。
六、本通知除第五条外,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第七条自2017年7月1日起废止。《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规定》(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二十三)项第四项自2018年1月1日起废止。
财政部和税务总局
2017年7月11日
关于租赁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9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现就租赁固定资产抵扣进项税等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
1.从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出租固定资产和不动产,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的税目、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税目、免征增值税的税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进项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全额扣除。
2.自2018年1月1日起,已售票但客户未在期限内消费的纳税人所取得的超期运输票证收入,按“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向客户收取的退费、手续费等收入,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3.自2018年1月1日起,航空公司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提供境外飞机票代理服务,扣除向客户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境外飞机票结算资金及相关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其中,对国内单位或个人的支付应以发票或旅行行程为合法有效凭证;对境外单位或个人的付款,应以收款凭证为合法有效的凭证。税务机关对收款凭证有疑问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员的确认证明。
航空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是指按照《航空空运输销售代理资质认定办法》取得中国航空空运输协会颁发的《航空空运输销售代理资质证书》,接受中国航空空运输企业或航行来华的企业。
4.2016年5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纳税人通过转包、租赁、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将承包土地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的,免征增值税。本通知下发前已征收的增值税,可以抵扣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也可以办理退税。
5.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管理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56号)的相关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资产管理产品经理经营资产管理产品提供的贷款服务和部分金融商品转让业务。销售额按下列规定确定:
(1)提供贷款服务,2018年1月1日起产生的利息及利息收入作为销售;
(2)转让2017年12月31日前收购的股票(不含限制性股票)、债券、基金、非商品期货,可以选择按照实际买入价格计算卖出,也可以使用2017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的股票收盘价(2017年最后一个交易日停牌期间的股票为停牌前最后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债券估值(由中国债券金融估值中心有限公司或中国证券指数股份有限公司提供)
6.自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纳税人为农民、小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借款发行债券提供融资性担保取得的收入,以及为上述融资性担保提供再担保取得的再担保收入(以下简称“原始担保”),免征增值税。再担保合同对应多个原担保合同的,所有原担保合同均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否则,再担保合同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应留存相关免税证明材料备查,对符合免税条件的融资性担保费和再担保费收入分别计算,并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单独核算的,不得免征增值税。
农民是指长期居住在乡镇行政区域(不含城关镇)的家庭,也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的家庭、户籍不在当地且在当地居住一年以上的家庭、国有农场职工。乡(不含城关镇)行政区域内和城关镇所辖行政村内的国有经济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的集体户;当地户籍的家庭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都不是农民。以户为统计单位,农民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担保和再担保的判断以原担保生效时被担保人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小企业和微型企业是指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分类标准规定》(工信部[〔2011〕300号)的小企业和微型企业。其中,总资产和员工指标由原担保生效时的实际状态决定;营业收入指标由原担保生效前12个自然月的累计数决定。不足12个自然月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营业收入(年)=企业实际存续期间的营业收入/企业实际存续月数×12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过渡政策规定》附件三第一条第(二十四)项规定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免征增值税政策,自2018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2017年12月31日前享受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增值税免税政策不满3年的纳税人,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
7.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缴纳的道路、桥梁、闸门通行费按以下规定从进项税额中扣除:
(一)纳税人缴纳的道路通行费,按照收费道路通行费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从进项税额中扣除。
2018年1月1日至6月30日,纳税人缴纳公路通行费的,如果尚未取得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以使用收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下同)按照以下公式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公路通行费抵扣进项税额=公路通行费发票金额÷(1+3%)×3%
201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纳税人缴纳的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尚未取得收费公路通行费电子普通发票的,可以在取得的收费发票上标注。可抵扣进项税按以下公式计算:
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发票注明的金额÷(1+5%)×5%
(2)纳税人缴纳的桥梁、闸门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根据收费发票上注明的通行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桥闸通行费可从进项税额中扣除=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三)本通知所称过路费,是指有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并收取的过路费、过街费和过街闸费。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86号)自2018年1月1日起暂停执行。
8.自2016年5月1日起,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免征增值税。本通知下发前已征收的增值税,可以抵扣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也可以办理退税。
社会团体是指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者登记,并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非营利性法人。会费是指社会团体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按照章程的规定收取的个人会员、单位会员和团体会员的会费。
社会团体开展业务和服务活动取得的其他收入,应当缴纳增值税。
财政部和税务总局
2017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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