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纲要

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极大地激发了大众创业和创新。企业家和创新者依法取得的财产权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知识产权作为一种重要的产权类型,可以通过转化和应用形成先进生产力,是当前和未来推进我国供给侧结构改革、淘汰落后产能、增强国际竞争力的必然选择。因此,要加强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充分实现知识产权的价值,促进创新成果的创造、转化和应用,为建设知识产权强国和世界科技强国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中国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制度是在改革开放的浪潮中起步和发展的。随着我国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等法律的实施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逐步建立了以司法保护为主导、民事审判为基础、行政审判与刑事审判并行发展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体系。这一模式体现了知识产权保护的“中国智慧”和“中国经验”,体现了知识产权的司法规律,是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符合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通行规则和惯例。

一、发展状况

中国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用了30多年,不断追赶西方发达国家300年来所走的道路,走上了融合创新、自主发展、自我完善的“中国之路”。

30年后,中国的知识产权案件数量大幅增加。1985年2月,人民法院受理了第一起专利纠纷案件。1985年至2016年,人民法院受理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792,851件,审结案件766,101件。自2002年以来,知识产权行政案件已单独统计,截至2016年,人民法院共受理知识产权行政一审案件44401件,审结案件39113件。从1998年开始,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单独统计。截至2016年,人民法院一审受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77116件,审结案件76174件。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涵盖《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规定的各种知识产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中国老字号、中医药、中国民间文艺、汉字库等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使得中国古代文明充满了生机。

30年后,中国的知识产权审判机制逐步完善。1995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成立了知识产权审判庭。自2014年11月起,北京、广州、上海的知识产权法院相继成立。2017年初,南京、苏州、成都、武汉设立了专门的知识产权司法机构。2016年7月,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三位一体”审判在国家法院实施。技术调查员、司法专家、专家助理、专家咨询和其他技术实况调查多样化机制初步形成。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依法管辖专利商标授权确认行政案件,部分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专利等技术民事案件,部分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一般知识产权案件。截至2016年底,最高人民法院指定或者依法享有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垄断以及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纠纷特别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共有224家。此外,最高人民法院还批准了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167件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30年后,我国知识产权司法政策不断完善。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制定司法政策指导审判实践,确保不同时期、不同地区、不同领域知识产权创设、适用、交易纠纷解决的法律适用标准统一、透明、有效;保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知识产权审判法治的有机统一。从1985年到2016年,共制定了34个司法解释和40多个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司法政策文件,有效地发挥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主导作用。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新思路、新思路、新战略,加大司法改革力度,不断打击制约知识产权保护的体制性、体制性障碍,提出了当前和今后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司法主导、严格保护、分类政策、比例协调”的基本方针。

30年的实践和经验证明,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关系到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实施,关系到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发展与繁荣,关系到国内外两大形势,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和国际社会的关注。为此,最高人民法院成立了“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中心”、“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例指导研究基地”、“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国际交流基地”、“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与市场价值研究基地”。定期出版《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现状》、《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年鉴》,及时总结和权威展示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新成就和新经验,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和公正。

30年的实践和经验证明,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必须立足于我国仍处于社会主义发展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紧紧围绕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目标,坚持开放的思维,坚持全球化的视野,严格遵守国际公约,积极参与国际知识产权治理实践,适时向中国发出声音,充分展示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国际影响力。

30年的实践和经验证明,要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主导作用,必须建设一支为民司法、公正司法的司法队伍,始终坚持坚定信念、业务熟练、作风优良、诚信创新、勇于负责。目前拥有知识产权法官、法官助理、技术调查员、书记员等5000余人。他们继承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先进理念,推动了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发展和进步,是党和人民可以信赖的一支队伍。

十八大以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经济发展观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与此同时,世界迎来了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转型。发达国家将知识产权作为抢占全球经济和科技制高点的有力武器,在国际贸易中实施高标准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则。知识产权日益成为国际竞争力的核心要素。面对新的国内外形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决策部署、《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意见》、《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纲要》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纲要。通过五年努力,努力完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体系,提升司法保护能力,使司法保护的主导作用更加突出。 同时,我们将为知识产权的国际司法保护提供更多的“中国智慧”和“中国经验”。

二、指导思想

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新思想、新理念、新战略,牢固树立“四个意识”,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要求。围绕“让人民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坚持以司法为民,深化司法改革,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主导作用,树立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的理念,为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供有效的司法服务。 为实现“两百年”目标,建设知识产权强国和世界科技强国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三、基本原则

1.坚持服务大局。服务大局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根本任务,也是知识产权审判的重要职责。我们要切实增强大局意识,增强历史责任感和使命感,紧紧围绕党和国家的全面发展,积极适应国际形势的新变化,确定知识产权审判的重点。

2.坚持改革创新。改革创新是知识产权审判持续健康发展的动力,是实现审判制度和审判能力现代化的必由之路。对于影响和制约知识产权审判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必须用创新的思路和方法解决难题,弥补不足,不断完善审判制度和机制,加快知识产权司法体制和司法能力的现代化。

3.坚持司法领导。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主导作用,是司法的本质属性和知识产权保护法的内在要求,是全面推进法治的重要体现。要强化司法主导理念,充分发挥司法保护的制度优势,妥善处理司法保护与行政保护的关系,加强行政执法行为的程序审查和执法标准的实体审查,在依法支持行政执法行为的同时,加强监督和严格监管。

4.坚持平等保护。要平等保护不同所有制经济实体和不同国家当事人之间的知识产权合法权益。我们必须坚持权利平等、机会平等和规则平等。无论是公有制经济还是非公有制经济,无论是国内当事人还是国外当事人,都必须保证当事人在知识产权诉讼中享有平等的程序权利和实体权利。

5.坚持严格保护。严格保护知识产权是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必然要求,也是我国当前和未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基本方向。必须以充分实现知识产权价值为导向,以鼓励创新为出发点,严格执法,切实提高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6.坚持分类政策。正确把握技术成果、商业标志等不同类型知识产权的保护需求和特点,正确界定不正当竞争和垄断行为的判断标准,不断加强关键环节、特殊领域和具体问题的研究和解决。根据知识产权的不同类型和领域,保护方法、手段和标准适应知识产权的特点和需要。

7.坚持比例协调。要统筹兼顾保护权利和鼓励创新,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和力度要与其创新和贡献相协调,侵权人的侵权成本要与其主观恶性和行为危害性相适应,知识产权保护要与发展规律、国情和发展需要相匹配,与权利人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相匹配, 依法合理平衡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实现保护知识产权、促进技术创新和促进产业发展的和谐统一。

8.坚持开放发展。提高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国际影响力,是建设中国特色世界知识产权强国的必然要求。我们必须坚持国际视野和世界视野,立足现实和国情,尊重国际规则和主流做法,大胆吸收和借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国际经验,认真总结和积极宣传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经验,不断增强中国在知识产权国际治理规则中的主导力量。

四.主要目标

1.建立协调开放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政策体系。建立引导法律适用标准、判断思路和判断价值取向的协调开放的司法政策体系。

2.建立明确统一的知识产权裁决标准和规则体系。在权利范围的确定、侵权行为的认定、损害赔偿的认定、证据效力的接受等方面建立明确统一的规则体系。

3.建立平衡的知识产权法院体系。建立区域布局、横向关系、纵向关系、三位一体均衡发展的知识产权法院体系。

4.建立合理的知识产权案件管辖制度。建立区域管辖、层级管辖、专属管辖、跨区域集中管辖的案件管辖制度。

5.建立符合知识产权案件特点的证据规则体系。建立当事人举证、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保全证据、披露证据、排除证据障碍的证据规则体系。

6.建立科学合理的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建立与知识产权价值相适应的权利人遭受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许可费、法定赔偿和维权成本的损害赔偿制度。

7.建设一支高素质的知识产权法官队伍。我们将建设一支具有国际视野的知识产权法官队伍,能够高质量、高效率地处理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

8.建立知识产权国际司法交流与合作的长效机制。积极推进实施中国“一带一路”、“走出去”战略和“中国制造2025”战略,营造公平竞争的国际环境。

V.关键措施

公正高效审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

积极完善人民银行与中国人民银行交叉案件的审理机制,避免循环诉讼,加快纠纷的实质性解决。促进案件的简化和分流,根据不同的审判层次和案件类型的性质,实现案件审判程序和裁判文书的简化和简化,实现简化案件的快速审理和复杂案件的精细审理。适当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可以简化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程序。充分发挥审判委员会总结审判经验、加强审判指导的作用,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

建立有效机制,确保法律正确实施

认真总结专利商标授权确认行政纠纷、商标民事纠纷、诉前行为保全中的法律适用,及时制定相关司法解释,统一裁决标准和尺度。推进植物新品种司法解释修订,加强植物新品种权司法保护。积极开展信息网络环境下涉及标准基本专利、新商业模式、版权集体管理、知识产权保护等前沿法律应用研究。加强中医药、民间文学艺术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知识产权保护,及时制定司法政策,明确裁决原则和要求。加强对自贸区建设中平行进口、转口、许可加工等相关知识产权纠纷的研究,妥善解决。积极参与专利法、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的修订,努力将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中的相关规则提升为法律,推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和行政保护“双轨制”在实际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得到解决。

全面推进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审判“三位一体”

遵循知识产权司法规律,构建符合实际的“三级联动、三审合一、三位一体”的集中立体审判模式,重点解决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侦查、逮捕、公诉、审判各环节的协调配合问题。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建立辖区内人民法院与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和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机关的沟通机制,协调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侦查和移送刑事案件。高中级人民法院设立相应的协调机构,负责指导和监督辖区内的“三位一体”工作。根据工作需要,适当调配审判力量,加大培训力度,努力打造一支能够驾驭三大诉讼的复合型法官队伍。知识产权法院要根据人大常委会的有关决定,及时进行“三合一”审判。

不断完善知识产权案件管辖制度

按照知识产权案件适当集中、合理布局和“三位一体”审判模式的原则,统筹确定知识产权案件的地区管辖、级别管辖和特别管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内的一般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刑事案件,原则上应当指定基层人民法院跨地区集中管辖,案件多的地区可以适当增加指定的基层人民法院,案件少的可以由中级人民法院升格。级别管辖主要按案件类型划分,逐步实现技术案件的集中管辖。要明确案件管辖权转移的条件、范围和程序,社会关注度高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可以由上级人民法院升级。知识产权法院和法庭对涉及专利和其他技术的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拥有跨行政部门的专门管辖权。

及时制定知识产权诉讼证据规则

根据知识产权的无形性、时间性和地域性特点,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经验,应制定诉讼证据规则,引导当事人诚信诉讼。通过明确举证责任倒置,可以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完善诉前证据保全制度,支持当事人积极寻求证据和积极提供证据。探索建立证据公开、排除证据妨碍等规则,明确不同诉讼中的证据相互接受、司法鉴定的效力和证明力等问题,充分发挥专家助理的作用,适当减轻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努力解决证据证明困难、司法鉴定困难等问题。

不断完善技术实况调查机制

明确技术调查人员、技术咨询专家、技术鉴定人等司法助理参与技术事实调查的方式,充分利用技术调查的各种力量资源,构建有机协调的技术事实调查鉴定体系,提高技术事实鉴定的科学性、专业性和中立性,规范技术调查报告的撰写格式和受理机制。有助于法官形成评估证书并与判决结果有重要关联的技术调查意见,可以通过解释的方式适度向当事人披露。加强法官在查明技术事实中的主导作用,规范技术调查主体提供的各种技术审查意见的法律定位。

构建以充分实现知识产权价值为导向的侵权赔偿制度

大力倡导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理念。坚持知识产权创造价值,权利人应享有利益回报,侵犯知识产权是侵犯他人人身权和财产权的价值取向。建立公平合理、比例合理的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以补偿性为主,惩罚性为辅,使权利人利益得到补偿,侵权人无利可图,败诉方承担维权成本。推进著作权法、专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提高知识产权侵权的法律赔偿金额。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若干意见》的决策要求,实现严格保护知识产权的历史性转变。

开展知识产权诉讼特别程序法研究

为适应知识产权审判“三位一体”的需要,应积极开展知识产权诉讼特别程序法专题调研,以适当方式推动制定符合知识产权审判特点的特别程序法。特别程序法确立了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的属地管辖、层级管辖和专属管辖制度,知识产权诉讼的证据规则和证据保全制度,进一步明确了人民法院在专利商标民事诉讼中审查专利和注册商标有效性的职能,明确了技术调查人员、专家助理和技术咨询专家的诉讼权利、义务和责任。

促进知识产权审判专门机构的完善

积极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精神,最高人民法院负责协调京津冀技术案件跨地区管辖。探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天津和河北省设立派出法院,将技术案件的管辖权集中在北京、天津和河北,并在此基础上推动其他知识产权法院在更大范围内跨部门集中技术案件的管辖权。认真总结重庆、南京、苏州、武汉、成都设立知识产权专门司法机构以来的工作情况和经验,根据司法工作的实际需要,适当设立知识产权法院,完善知识产权专门司法机构的合理布局。

研究建立知识产权案件上诉机制

根据2008年《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提出的“探索建立知识产权上诉法院”的要求,从国家长远发展战略的高度和适应国际发展趋势的广阔视野,对建立国家层面的知识产权案件上诉机制进行了深入研究, 努力解决由于二审管辖权下放而导致的我国技术案件终审适用标准不统一影响司法公信力的问题。

积极推进知识产权案例指导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知识产权指导案例、公告案例、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例指导研究基地发布的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所发布的典型知识产权案例,应当形成科学合理的案例群,明确各自案例的遴选机制、效力水平、主体和方法。构建指导性案例与参考性案例并存的案例体系,实现严格规范各类案例生成,不断编辑、更新、替换的互动机制。建立全国知识产权案件数据库,建设智能化案件信息管理和应用系统。

推动建立多元化的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机制

充分发挥仲裁等争议解决方式在知识产权争议解决中的积极作用,鼓励当事人通过非诉讼手段解决争议。加强与仲裁机构、行业协会、调解组织的沟通,推进解决知识产权民事纠纷第三方平台建设,畅通诉讼、仲裁、调解对接机制,统一相关流程和法律文书。支持仲裁机构和调解组织依法履行证据保全、财产保全和强制执行职责,形成便捷的知识产权纠纷非诉讼解决机制。

全面推进知识产权司法公开

积极探索移动互联网环境下司法公开的新途径,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审判流程信息网、中国审判公开网等平台的广泛应用,推进知识产权司法公开的信息化、数据化、精细化。加强科技法院建设,利用视频、音频等技术宣传审判流程,大力推进审判同步录音录像和审判直播,创新审判公开形式,扩大公开审判范围。引入数据分析机构、互联网新媒体等第三方专业机构分析开发司法数据,加强司法公开结果的应用,提升司法公开的智能化。做好《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十大案例五十个典型案例》的撰写出版工作。

继续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

依托“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国际交流基地”,建设具有国际水平的知识产权智库,积极开展具有国际影响力的知识产权研究和交流活动,宣传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成果。通过派人参加国际会议、出国培训、举办国际论坛、邀请外国法官和学者来华交流等方式,进一步扩大国际交流与合作空,及时了解国际知识产权保护趋势,促进相互交流与合作。通过各种对话平台,积极参与和指导国际知识产权治理规则的制定和修订,推动建设更加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国际规则。

建设一支高素质的知识产权审判队伍

加强思想政治建设,改进司法作风,保证司法廉洁。通过任职、上岗等多种方式,建立知识产权法院、知识产权专门司法机构、上下级法院之间的各种人员交流制度,逐步实现国家法院知识产权法官队伍建设的一体化。重点培养一批顾全大局、精通法律、懂技术、有国际视野的知识产权法官。推进人员分类管理,明确法官、法官助理、技术调查员、书记员的职责和管理要求。规范技术调查员的选拔条件、工作类型、回避制度和培训机制。

最高人民法院负责《纲要》的具体组织实施,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相应的协调指导机构,确定《纲要》重点措施实施的时间表和路线图。建立情况通报制度,及时总结经验,加强监督指导,促进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按期完成各项任务。各级人民法院要积极做好宣传工作,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最高人民法院

2017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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