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普通法

李宇晨

近年来,“众筹”模式悄然走红,很多人被新奇多样的众筹商品吸引,纷纷掏腰包选择支持。

但是,众筹购物不同于一般网购,一不小心就可能遇到“众筹”变“众愁”的烦心事儿。

小李看到某众筹平台上一款新型手机的宣传中写着“经典团队原班人马打造”“一款从外形到内在都能够不屈从于时代主流审美的经典手机”“众筹售价仅为1688元”,就毫不犹豫地付款支持。商品介绍里承诺“预计项目众筹成功后30天内发货”,但小李始终没有收到心心念念的手机,退款申请也无人回应。小李起诉至法院,要求项目众筹的发起公司退还手机价款。法院经过审理,支持了小李关于退款的诉讼请求,但是此时,由于众筹项目失败,发起公司深陷众多诉讼纠纷,很难及时给众筹者退款。

小王不仅是各种黑科技产品的爱好者,工作之余还喜欢尝试各种投资理财产品。他在某平台参与了一款新型云盘的众筹项目,基于从其他渠道得知的消息,小王认为可以用这款云盘“赚钱”,保持联网即可赚取积分,积分则可以带来收益,便一口气买了几十个云盘。用了一段时间后,小王没有得到预期的收益,便起诉至法院,要求退货退款,并且要求项目发起者和众筹平台共同承担货款金额三倍的赔偿责任。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小王购买的产品确实存在质量问题,商家应当给小王退货退款,但是,小王的购买行为主要出于投资的目的,并非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的“为生活消费需要”的购买目的,不属于“消费者”,不能适用惩罚性赔偿,而且,通过云盘积分获利是小王从其他渠道获得的信息,涉案产品的销售者并没有这方面的宣传,因此并未支持小王惩罚性赔偿的诉讼请求。

“众筹”有多种模式,上面两个案件中小李和小王参与的是大家最熟悉的“产品众筹”。产品众筹和一般的现货网购相比,有着比较明显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与网购相比,产品众筹具有不确定性。项目能否成功募集资金是未知的,要看项目实际运营结果;产品众筹具有较高的风险性。网购的现货交易中,购买者可以通过以往的商品评价、买家秀等多方了解商品情况。而产品众筹不是现货买卖,支持者不仅需要提前支付价款,并且通常只能通过发起人的单方宣传了解产品,有可能会遇到迟延发货、产品质量瑕疵、产品功能与宣传不符、发起人欺诈等问题;购买产品众筹中涉及投资性的产品需谨慎。产品众筹涉及的产品种类繁多,其中不乏以投资为目的而购买的产品,发生纠纷时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

由于众筹模式本身的风险性,发起人应当秉持诚实信用原则,宣传产品不夸大、不误导。众筹平台应当对发起人身份、资质、项目质量等进行严格审核,发生纠纷时积极协助支持者维护自身权益。支持者参与“众筹”时也应小心谨慎,对项目风险进行综合评估,一旦发生纠纷,要留存好相关证据,积极寻求法律帮助,理性维权,把自身损失降到最低。

(作者系北京互联网法院法官助理,本文由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蒲晓磊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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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法治日报——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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