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湃特约评论员 陈禹潜
红领巾印万达广告:校长被党内严重警告
据@法制日报 9月28日消息,山东菏泽开发区丹阳路小学向小学生发放的红领巾上,印有“菏泽万达广场”广告。此事引起舆论哗然。
当地教育局回应称,25号下午,该校向三年级发放了一百余条红领巾,因未拆封,没有发现印有商业广告。有老师发现问题后,在家长群中发布了不要佩戴的提示,26号上午全部收回。
今天上午,菏泽通报丹阳路小学红领巾印广告事件:校长被党内严重警告。同时要求各学校深刻汲取教训,严禁商业广告进校园。
在红领巾上打广告,只怕小学生都知道是不可以的事。每一名小学生在加入少先队,系上红领巾的那一刻,肯定都听到过这样的教导:红领巾代表红旗的一角,是用烈士鲜血染成的。这一刻,爱国主义的种子已深埋小学生心中,他们内心迸发的是自豪与尊敬之感。神圣庄严的红领巾,怎能被商业广告侵占?
将商业营销的主意打到了红领巾上,暴露出一些商家在利益为先、功利至上的考量下,失去了底线。在他们看来,似乎只要能带来利益,其他都是不需要考虑的,广告要打得越标新立异、抓人眼球越好。殊不知,这样功利浮躁的“商业主义”,不仅会侵染校园文化,对价值观还在形成期的孩子们造成干扰,也伤害了国人感情,挑衅了公共利益。
这已经不是红领巾第一次被用作商业领域了。今年8月,某企业邀请日本演员出席商业活动时,为其佩戴红领巾,引发轩然大波,舆论一边倒地指责、批评。全国少工委提出严正谴责,并称将联合有关部门,根据《英烈法》依法追究当事企业的法律责任。随后,企业“光速”发布道歉声明,称“我们深刻意识到了错误,郑重向全国人民致歉”。
要问一句,这才过了一个多月,为何又有企业重蹈覆辙?难道是此次的商家完全没看到上次事件引发的负面影响?还是,商家正是看到了其“轰动性”的影响,而事后受到的处分又不重,这才效仿为之?
商业广告的边界需要法律和制度来框定。我国《广告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广告活动,不得利用中小学生和幼儿的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广告”。红领巾属于中小学生用品,且多是在校园内佩戴,在红领巾印广告,涉嫌违法。
同时,早在2005年11月28日,全国少工委就印发了《中国少年先锋队队旗、队徽和红领巾、队干部标志制作和使用的若干规定》,其中明确规定,红领巾不得用于商标、商业广告以及商业活动。29日上午,全国少工委办公室回应称已注意到此次舆情,目前正在处理。
学校把关不严,相关责任人受到处分,是理所应当。那商家和广告制作者呢?
尽管目前,还没有来自万达方面的回应,但可以预见的是,他们也将受到进一步处理。根据《广告法》的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进行相应罚款,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9月30日,是我国第五个烈士纪念日。每一个人都有来处,每一个民族都有历史。对烈士的尊敬,就是对我们这个国家精神脊梁的敬仰。对烈士的精神传承不会结束,也不该被混入杂质。红领巾应该永远是纯粹的鲜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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