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记者从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获悉,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有关文件,2014年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确定为4.25%。

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从1996年实行并记载。1996年1月前工作并参保的人员,从1996年1月起建立个人账户,之后参保人员,从参保当月起建立个人账户。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由个人账户划转本金和利息两部分组成。目前,参保人员按本人缴费基数8%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全部记入个人账户,用人单位缴费部分全部纳入社会统筹基金。

按现行政策规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只能用于职工本人退休后支付的养老金,不能移作他用,也不得提前支取。参保人员或退休人员死亡的,其个人账户中个人缴纳部分的储存额或者余额,可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

相关链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规定建立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是按月记入的,且只有建立个人账户的职工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之后才可以领取。因此,个人账户储存额余额同银行存款一样应按月生息,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就是专门为存储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而单独规定的基金年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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