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婿为岳父数百万银行贷款担保被判处连带责任
最近,南昌市第二金融法庭一起审议了金融贷款合同纠纷案,女婿李某为岳父魏某300万韩元贷款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法院认为《保证合同》系李某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禁止规定。被告人魏某对银行贷款300万韩元和利息、罚款122.1万韩元、担保人李某对上述贷款本做出了判决
经审理查明,魏某和李某系翁婿关系。2016年5月,魏某因生产经营需要,与某银行签订《个人借款合同》两份,约定:借款总金额300万元,借款用途为生产经营所需,借款期限12个月,自2016年5月30日至2017年5月29日止。借款年利率为7.27%,合同期内利率保持不变,借款逾期的罚息利率为借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同日,被告李某与某银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一份,李某愿意为其岳父魏某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期间为每笔借款合同确定的借款到期之日起两年。上述合同签订后,某银行按约向魏某发放了银行贷款300万元,但魏某未能按期还款,保证人李某亦未承担保证责任。截止2021年6月23日,被告魏某拖欠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含罚息、复利)122.1万元。为此,某银行诉至本院,双方由此涉诉。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当事人之间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均系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合同真实有效,予以确认。现魏某未能按时足额还款,显属违约,某银行据此诉请魏某归还全部借款本息,于法有据,予以支持。截止2021年6月23日,被告魏某拖欠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含罚息、复利)122.1万元,亦予以确认。李某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其资源为其岳父魏某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担保行为合法有效,故原告诉请李某对上述借款承担保证责任,于法有据、于约相合,予以支持。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承担担保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前述判决。判决生效后,原被告均服判息诉。
法官说法:
担保为了担保债权实现而采取的法律措施。本案李某提供的是连带责任保证,即借款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借款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近年来,在金融借款领域涉及担保的非常普遍,一些借款人法律意识淡漠、诚信观念缺乏,在借款时就想着如何逃避债务、如何把还款责任转嫁到担保人身上,这在无形中加大了担保人的担保风险。而许多担保的初衷或出于哥们义气、或出于亲情友情、或出于利益考虑,但是感情归感情,在替他人担保时,一定要擦亮双眼,慎重考虑,莫为所谓的“义气”遮蔽双眼,不要轻易在担保合同上签字,不要以为担保仅仅是走形式、玩过场,殊不知在担保书上签字后,千斤重担随之而来,就有可能如同本案担保人李某一般,引发巨大的法律风险和经济损失。
来源: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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