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731证券简称:湖南哈里公告编号:2021-031
湖南海力化学有限公司。
2021年半年度筹款
实际使用情况特别报告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相关规定,目前2021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款和实际使用情况报告如下:
一、筹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湖南海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券监督许可[2017] 1431号)批准,并征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湖南海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份2。已经在对话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人)2018年1月25日出版的《验资报告》(对话检查者[2018] 000019号)中接受了审查。
公司此次共计募集资金总额为 210,151,758.00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4,437,951.73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05,713,806.27元。截至2021年6月30日,公司对募集资金项目累计投入165,052,446.78元,其中:公司于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利用自有资金先期投入募集资金项目人民币97,733,700.00元;资金到位后至2020年12月31日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165,052,446.78元;本年度未使用募集资金。截至2021年6月30日,募集资金余额为人民币46,804,025.12元(其中银行利息、手续费用合计6,142,665.63元)。
二、 募集资金的管理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湖南海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以下简称“管理制度”)。
根据《管理制度》的要求,并结合公司经营需要,本公司在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与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长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车站北路支行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并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实行严格的审批手续,以保证专款专用;授权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开设募集资金专户的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根据本公司与招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保荐协议》,公司单次或者12个月内累计从募集资金存款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20%的,公司应当以书面形式知会保荐代表人。
截至2021年6月30日,募集资金的存储情况列示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三、 2021年上半年度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详见附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表》。
四、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本公司不存在变更募投项目或募投项目发生对外转让或置换的情况。
五、 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本公司已披露的关于募集资金使用相关信息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不存在违规情况。
湖南海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附表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表
编制单位:湖南海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证券代码:600731 证券简称:湖南海利 公告编号:2021-032
湖南海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半年度主要经营数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十八号——化工》和相关通知的要求,湖南海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现将2021年半年度主要经营数据(未经审计)公告如下:
一、主要产品的产量、销量及收入实现情况
二、主要产品和原材料的价格变动情况
1、主要产品的价格变动情况(不含税)
2、主要原材料的价格变动情况(不含税)
三、其他对公司生产经营具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本公告之生产经营数据未经审计,公司董事会提醒投资者审慎使用上述数据。
特此公告。
湖南海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8月31日
湖南海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2021年8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南海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联交易,维护公司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证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订立的关联交易合同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湖南海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交易时,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
(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三)对于必需的关联交易,严格依照国家法规加以规范;
(四)在必需的关联交易中,关联股东和关联董事应当执行《公司章程》规定的回避表决制度;
(五) 处理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不得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必要时应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或专业评估机构发表意见和报告。
第二章 关联人与关联关系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潜在关联人和其他组织。
第四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本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上述第(一)项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本制度第五条所列本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五)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本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本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本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为本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本公司的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三)第四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本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本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本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本公司的关联人:
(一)根据与本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者作出的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将具有第四条或者第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四条或者第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人情况及时告知公司。
第八条 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确认上市公司关联人名单,并及时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
第九条 关联关系指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有能力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或对公司施加重大影响的方式或途径,主要包括关联人与公司之间存在的股权关系、人事关系、管理关系及商业利益关系。
第三章 关联交易
第十条 本制度所称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 购买或销售商品;
(二) 购买或销售除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
(三) 提供或接受劳务;
(四) 代理;
(五) 租赁;
(六) 提供资金(包括以现金或实物形式);
(七) 担保;
(八) 管理方面的合同;
(九)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 许可协议;
(十一) 赠与;
(十二) 债务重组;
(十三) 非货币性交易;
(十四) 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十五) 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关联交易活动应遵循商业原则,做到公正、公平、公开。关联交易的价格应主要遵循市场价格的原则,如果没有市场价格,按照协议价格。交易双方应根据关联交易的具体情况确定定价方法,并在相关的关联交易协议中予以明确。
第十二条 交易双方应依据关联交易合同中约定的价格和实际交易数量计算交易价款,按关联交易协议中约定的方式和时间支付。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四条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为交易对方;
(二)为交易对方的直接或间接控制人;
(三)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
(四)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第五条第(四)项的规定);
(五)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第五条第(四)项的规定);
(六)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本公司基于其他理由认定的,其独立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董事。
第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总数;关联股东或其代理人可以按正常程序参加股东大会,就关联事项表决时,关联股东只能在表决票中回避栏选择确定。
第十六条 前款所称关联股东包括下列股东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一)为交易对方;
(二)为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五)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和影响的股东;
(六)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本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股东。
第十七条 关联交易决策权限: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拟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下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按照总经理和董事长权限审批。
公司与关联法人拟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下,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下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按照总经理和董事长权限审批。
(二)公司与关联自然人拟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公司与关联法人拟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三)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的以上的关联交易,由公司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提交议案,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第十八条 公司拟与关联人发生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在独立董事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出具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第五章 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应将关联交易协议的订立、变更、终止及履行情况等事项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披露,并对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予以充分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披露关联交易,按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并提交相关文件。
第二十一条 公司关联交易发布的临时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交易概述及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二)有关各方的关联关系;
(三)交易目的及交易对公司的影响;
(四)交易标的、价格及定价政策;
(五)关联人在交易中所占权益的性质及比重;
(六)关联交易涉及收购或出售某一公司权益的,应当说明该公司的实际持有人的详细情况,包括实际持有人的名称及其业务情况;
(七) 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的下述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四)任何一方参与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等行为导致的关联;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及其关联方以各种形式占用或转移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因关联人占用或者转移公司资金、资产或者其他资源而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可能造成损失的,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等保护性措施避免或者减少损失,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湖南海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证券代码:600731 证券简称:湖南海利 公告编号: 2021-029
湖南海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十四次董事会决议公告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湖南海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十四次董事会会议于2021年8月17日以书面、传真和电子邮件的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于2021年8月27日上午在长沙市公司本部采用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应到董事9人,实到董事9人,会议由董事长刘卫东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与会董事经认真讨论并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审议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9票;弃权0票;反对0票。
详见《湖南海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1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 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公告编号:2021-031)。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关联交易管理制度>部分条款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票;弃权0票;反对0票。
详见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湖南海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1年8月修订)
(三)审议通过了《公司2021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和摘要)
表决情况:同意9票;弃权0票;反对0票。
《公司2021年半年度报告》详见2021年8月31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
2021 年 8 月 31日
证券代码:600731 证券简称:湖南海利 公告编号: 2021-030
湖南海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十一次监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湖南海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十一次监事会会议于2021年8月17日以书面、传真和电子邮件的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于2021年8月27日上午在长沙市公司本部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应到监事5人,实到监事5人,会议由监事会主席丁民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与会监事经认真讨论并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5票;弃权0票;反对0票。
(二)审议通过了《公司2021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表决情况:同意5票;弃权0票;反对0票。
《公司2021年半年度报告》详见2021年8月31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 《证券日报》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
监事会认为:
1、《公司2021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
2、《公司2021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能从各个方面真实地反映出公司报告期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
3、监事会在提出本意见前,未发现参与《公司2021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公司监事会及监事保证 2021 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湖南海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1年8月31日
公司代码:600731 公司简称:湖南海利
第一节 重要提示
1.1 本半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半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http://www.网站仔细阅读半年度报告全文。
1.2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半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3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1.4 本半年度报告未经审计。
1.5 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本报告期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无
第二节 公司基本情况
2.1 公司简介
2.2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2.3 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 股
2.4 截止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10名优先股股东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2.5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
□适用 √不适用
2.6 在半年度报告批准报出日存续的债券情况
□适用 √不适用
第三节 重要事项
公司应当根据重要性原则,说明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情况的重大变化,以及报告期内发生的对公司经营情况有重大影响和预计未来会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适用 √不适用
证券代码:600731 证券简称:湖南海利 公告编号:2021-033
湖南海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裁定发回重审;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全资子公司湖南海利化工贸易有限公司为本案二审之被上诉人;
● 涉案的金额:货款3000万元及利息;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诉讼案件为二审裁定结果,尚未终审判决,暂无法确定诉讼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
近日,公司收到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21)湘01民终5141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湖南海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湖南海利化工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就其与广东奇化化工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向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合同,被告向原告返还货款3000万元及滋生利息,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律师费及其他费用。经过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次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终审裁定后,于2021年1月13日在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年1月14日披露的《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01 )。
2021年1月29日,公司收到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0)湘0111民初9881号),经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 ,做出判决如下:
(一)原告湖南海利化工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奇化化工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编号为QHHL202001M13-1、QHHL202001M13-2、QHHL202001M13-3的三份《购销合同》于2020年6月30日解除;
(二)被告广东奇化化工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湖南海利化工贸易有限公司货款30,000,000元;
(三)驳回原告湖南海利化工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2月 2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披露的《湖南海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04)。
二、 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本次诉讼一审判决后,被告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且遗漏必要诉讼参与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规定,做出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2020)湘0111民初988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广东奇化化工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95,876.00元均予以退回。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诉讼涉案金额为货款3000万元及利息,截止2021年1月7日,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已对广东奇化化工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5个银行账户执行冻结,共计冻结金额为13,317,681.23元(人民币)。公司已在2020年度对本案涉及的货款预计提坏账准备1500万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1年1月16日披露的《关于2020年年度业绩预增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02)。
本诉讼案件为二审裁定结果,尚未终审判决,暂无法确定诉讼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
公司将根据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021年8 月 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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