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
王某,男,年龄50岁,
解决
根据《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劳资部发〔2001〕20号),城市个体工商户等个体工商户及以各种灵活方式就业的人员参加养老保险后,男性满60岁,女性满55岁时累计缴费年限为15年即可。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王某继续缴费至年满60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即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案 例二
某县于2012年1月实施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该县居民张某,1959年1月出生,2012年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2012年-2015年、2017年-2018年按规定缴纳居民养老保险费,2016年因个人原因未缴纳居民养老保险费。2019年3月,张某补缴了2016年居民养老保险费。张某应于何时享受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解 析
张某应于2019年4月享受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该县实施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时,张某不满60周岁,其应按年缴费。2019年1月,张某因2016年未缴纳居民养老保险费,不符合待遇领取条件。2019年3月,张某补缴2016年居民养老保险费后,符合待遇领取条件。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3〕13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规定,张某应于2019年4月享受享受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3〕13号)规定,“年满60周岁、按规定参保、未享受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保险待遇的居民,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45周岁以上(不含45周岁)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实际年龄到60周岁的剩余年数,允许补缴,但补缴后累计缴费年限不得超过15年”。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第二十四条规定,“参保人员从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次月起开始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枣庄人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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