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规定上市公司持股超过5%以上的大股东、董监高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本所报告减持计划,在本所备案并予以公告。减持计划的内容包括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原因、方式、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等信息。

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大股东、董监高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百分之一的,还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就该事项作出公告。在减持时间内,上市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应当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的两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上市公司在预先披露的股份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股份减持或者股份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股份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

1.《股东减持 创业板大股东减持有什么规定?》援引自互联网,旨在传递更多网络信息知识,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与本网站无关,侵删请联系页脚下方联系方式。

2.《股东减持 创业板大股东减持有什么规定?》仅供读者参考,本网站未对该内容进行证实,对其原创性、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不作任何保证。

3.文章转载时请保留本站内容来源地址,https://www.lu-xu.com/caijing/37849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