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法最新规定,2020年实施的新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对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尚没有明确规定。税法对税前扣除有一个总的原则,即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税法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但是,企业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计入所有者权益,与收入无关,税法其相关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因此,税法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导致产生了各期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差异,该差异不能转回,属于永久性差异,应纳税调增。税法由于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与资产、负债无关,税法所以不产生暂时性差异。也就是说,税法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只影响当期所得税,对未来期间所得税不产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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