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会计处理,融资租赁的确认条件国际融资租赁关系的主体分属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当事人包括不同国家的当事人通过其下属法人企业在同一所在国履行融资租赁的情况,融资租赁并且在多数情况下,国际融资租赁关系至少涉及三方以上的当事人.即出租人、承租人和供货人.依此.国际金融法实践中通常将国际融资租赁称为“三边交易”;在某些情况下,一项国际融资租赁还可能涉及贷款银行和股权投资人.这些均使得国际融资租货不同于许多国家国内法律规定的租赁。
国际融资租赁关系的标的通常是由融资租赁文件特定化的大型机器设备或成套设备。按照《国际融资租赁公约》第I条的规定,融资租赁适用该公约的国际融资租赁标的还可以是基于商业用途的工厂、资本货物或其他设备,但不包括基于非商业用途而仅供承租人个人或家庭租赁使用的设备。根据国际金融法实践,融资租赁国际融资租赁的出租物通常是由承租人选择确定的,其规格和要求由有关的协议文件约定,并且仅仅在该出租物经交付验收后方可特定化。
租赁期限较长,一般接近租赁物的寿命,且租赁期满后承租人可以选择将租赁物退回出租人或者按残值购买,国际融资租货的租金较高。利用国际触资租赁方式扩大再生产,融资租赁有利于资金周转,可以很快形成生产能力,并可保证经常使用先进设备,减少自购所带来的风险,降低企业的经营成本.提高经济效益。国际融资租赁对使用年限大大短于设备有效寿命的通用设备.如工程建筑机械、大型电脑等尤为适用。近年来,国际融资租赁己经成为企业扩大再生产的一种重要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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