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信机构的作用,征信机构的地位根据国际经验.从法律上对信息采集和使用等作出明确规定,征信机构是保护消费者利益和规范征信机构运营的基础.我国的征信行业尚处在起步阶段,征信机构宜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及早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征信机构其中核心是要明确信息采集和使用的方式、范围等;在相关法律出台之前,征信机构应注重对消费者的保护,比如可先自行制定隐私保护政策,在采集一些敏感信息时事先征得消费者的同意。
欧盟的做法是值得我们借鉴的,《欧盟数据保护法》既立足于保护消费者个人隐私权,同时又保证企业和消费者信用信息充分公开,征信机构在保护个人隐私权和开放数据之间取得平衡。一般认为个人信息隐私权可以具体划分为个人信息保密权、个人信息支配权、个人信息知情权、个人信息更正权与个人信息维护权等五种权利.我国还没有把隐私权作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在法律上加以规定,征信机构在隐私权的保护方面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仅在司法实践上确认将隐私权归于名誉权中加以保护,征信机构或作为一般人格利益的内容之一因此我国信用立法应明确规定隐私权的定义、权利内容以及其法律地位等,规定数据管理人收集数据的法律依据、法定程序与范围、收集目的及告知义务等,征信机构并应确保所收集数据的准确与完整。此外,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与社会公共利益,征信机构数据主体的隐私权利也要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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