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仲裁委员会可以由中国国际商会组织设立。涉外仲裁委员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涉外仲裁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可以由中国国际商会任命。涉外仲裁委员会可以从具有法律、经济、贸易、科学技术等专业知识的外国人中聘任仲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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