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最高检查新闻,内蒙古检察院起诉孟建伟涉嫌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非法持有枪支弹药。
呼伦贝尔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了这项指控
被告人孟建伟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担任包头市公安局长、包头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副厅长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为受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受托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受托人财物,数额极其巨大的;
财产和支出明显超过法定收入,且差异极大,无法说明合法来源;违反枪支管理法规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的,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追究刑事责任。
长安街知事注意到孟建伟是1969年10月参加工作的。曾任乌海市警察局长、乌兰察布盟警察局长、包头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兼警察局长、内蒙古公安厅党组成员、副厅长,2017年12月退休。
根据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国家纪律检查委员会的网站,孟建伟于2018年10月31日被开除党籍,接受纪律审查和监督调查,并于今年5月10日被开除党籍。
纪委通报,经过调查,孟建伟失去了理想、信念和使命感,缺乏纪律和国家法律。他充当恶势力的“保护伞”,介入案件审查,非法批准购买民用枪支弹药。此外,他还面临着组织审查等严重问题。
孟建伟简历1969.10—1971.05,内蒙古自治区磴口县砂金矿胡陶海公社通讯员;
1971.05年至1976.03年,中国人民解放军5108部队第64支队战士;
1976.03—1977.07,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农业机械厂工人;
1977.07—1981.07,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政治部干部;
1981.07—1986.05,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交警支队海曙湾中队副指导员;
1986.05—1988.01,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交警支队副队长;
1988.01-1991.02,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交警支队队长;
1991.02—1994.07,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司法局副局长、劳教所所长;
1994.07—1998.05,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公安局党组书记、局长;
1998.05—2003.06,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盟公安局局长;
2003.06-2007.12,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公安局局长;
2007.12—2010.09,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公安局局长;
2010.09—2013.01,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委员、公安厅副厅长;
2013.01—2015.01,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委员、公安厅副厅长,自治区CPPCC市委员;
2015.01-2017.12,第十一届内蒙古自治区CPPCC市委员;
2017年12月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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