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5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北京市医院安全秩序管理条例》,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条例》提出,医院要建立安全检查制度,医院拒绝接受安全检查,有权拒绝进入。二级以上医院应设立警务室,警务室应与医院安全部门共同工作。医院在医院主要通道和重点区域实施全覆盖视频监控,在急诊室、安检点等关键部位配备一键报警装置。
《条例》明确了严禁殴打、伤害医务人员、携带刀具、聚众闹事等七类侵犯医务人员安全、扰乱医院安全秩序的行为。同时规定医院将建立安检制度,安排保安陪同多次以暴力相威胁、无理取闹的高危人员。当受到暴力威胁时,医务人员可以暂停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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