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19年12月1日起,限制入学、居住年限、就业年限等。将被取消,广西的城镇将被放开。
11月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官网发布《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广西户籍制度改革若干规定的通知》(桂政办发〔2019〕103号),称《关于深化广西户籍制度改革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经自治区政府批准,现印发给各市县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条例》明确,落户本市的农业转移人口可按规定参加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可以依法参加当地城镇职工或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被保险人的养老保险关系可以在本地区顺利转移和延续。对已落户城镇的农业转移人口子女进行分类整理,按照相对就近、免入学的原则安排其就读公立义务教育学校。
对于新落户城镇的农村大学生,《条例》要求实行“来去自由”的落户政策。从2019年12月1日起,自治区农村大学生申请户籍迁入城镇的,本着自愿的原则,落户后可随时申请户籍迁回原籍。
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市后,已确认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不受户籍变更影响,可继续享有农村“三权”合法权益。其中,落户城市的异地扶贫拆迁户的原宅基地使用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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