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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财年11月16日]
任一起离婚案的一审代理人
尊敬的审判长和法官:
陕西驰恒律师事务所、陕西江华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原告的委托,根据委托人的意愿,指定郭能斌律师、莱杰律师为离婚诉讼一审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活动,履行代理职责。通过今天的审判,我们的代理人对本案的事实有了清楚的了解。现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发表我们的代理意见,请合议庭在评论判决时予以参考并收函。
1.婚姻:我们主张解散。
1.庭审中发现的事实可以证明,原被告和被告婚前认识时间较短,彼此了解不深,是感情基础薄弱的草率婚姻。
2.庭审中发现的事实足以证明,原被告和被告婚后都没有增进夫妻感情。主要表现在:
尊敬的审判长和法官:
陕西驰恒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原告的委托,根据委托人的意愿,指定我作为离婚诉讼一审的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活动,履行代理职责。现根据审判中发现的新情况,结合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补充我的代理意见,请合议庭在评估判决时予以参考和受理。
一、被告的疾病在婚前就已存在,与婚姻纠纷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原告对此不应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二、被告有劳动能力,并有一定的劳动收入,其请求赔偿不符合婚姻法规定的帮助条件,法律不应予以支持;
3.建议:各方通过协商解决问题,把时间效益放在发展事业上,是正确的选择。
谢谢
我在此交流
汉滨区人民法院(关庙法院)
委托代理人:莱杰、郭能斌律师
2010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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