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经的亲朋好友,因为感情变化、金钱纠纷等原因,甚至在朋友圈、微信群中辱骂泄露对方的隐私信息。法官表示,微信群和朋友圈虽然是基于朋友关系,但一般不属于私人空。这里说话也是有限制的。侵犯他人隐私和名誉权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朋友之间因为贷款纠纷互相谩骂多年
周倩和天妃相识多年。周倩的前夫是天妃的校友。天妃曾经爱上了周倩的一个同事,所以他们成了朋友。然而,2016年,周倩的前夫从天妃借了40万元,但只还了10万元,就没有消息了。
这笔债务使周倩和天妃反目成仇,天妃一起起诉周倩和她的前夫,要求他们一起还钱。在诉讼过程中,天妃撤回了对周倩的诉讼,并与周倩的前夫达成调解协议,但对方再次反悔,未能在约定时间内还清债务。
因此,天妃开始在朋友圈里哭诉,称周倩是“骗子”、“垃圾”、“利用大家的信任与前夫勾结,骗了我这么多钱”。在与他们共同的朋友私下聊天时,天妃使用了“阴毒、无德、迟早要遭报应”等字眼。
据此,周倩起诉天妃,要求天妃公开道歉并赔偿朋友圈损失。但天妃认为,她发表的内容“只能被朋友圈的一些同学看到,提醒身边的朋友不要上当,也不是针对大众”,认为她发表的内容影响力不大。
经审理,法院认为,在周倩的前夫未能如期偿还贷款后,天妃本应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贷款问题,但她在朋友圈发布了与贷款相关的内容。虽然陈述了租借的情况,但针对周倩的人身攻击性言语被多次使用,客观上导致了周倩人格的贬损和社会评价的降低。
根据案件总体情况,法院裁定,天妃应连续七天在微信朋友圈向周倩作出道歉声明,并赔偿周倩精神损害。
朋友圈的微信群不是“私人空房间”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侮辱或者诽谤他人,造成他人社会评价降低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而微信朋友圈和朋友圈本来就是熟人组成的小圈子,只有朋友才能看到发布的内容。这里贴的不恰当的评论对相关人士的社会评价有什么影响?
北京互联网法院二审法官张博表示,微信是目前使用最广泛的社交软件,用户的朋友大多是真正的朋友和同事。一旦不良言论通过这个平台传播出去,很容易给别人的工作生活带来负面影响,导致社会对他人的评价降低。一般来说,微信朋友圈和微信群都不是“私密空房间”。使用时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不得违反社会秩序和良好的风俗习惯,不得侵犯他人权益。
值得注意的是,即使陈述本身是有事实根据的,也不能用来侮辱或辱骂他人。在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该男子有一些证据证明前妻与外人的关系比普通朋友多。所以他通过朋友圈发布了前妻的照片和详细信息,并使用了侮辱性词语。
经审理,法院认为,男方基于相关证据对前妻的负面评价虽有一定依据,但男方发表的言论并非事实陈述,而是对其个人行为的评价,且存在侮辱性言论,超出必要限度,仍构成侵权。
张博说,在当今互联网飞速发展的时代,网络社会已经成为现实社会的一部分。言论自由有其局限性。不得编造虚假陈述或者发表侮辱、诽谤他人的言论。发表意见时,必须保持客观审慎的态度,牢记法律底线。如果我们超越了言论自由的界限,我们就可能属于侵权的范畴。
朋友圈的灾难回到朋友圈解决
夫妻离婚分手后在网上“互撕”、“互骂”引发的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件,是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的网络侵权责任纠纷的典型案例。这些案件大多使用侮辱性语言评价前任,捏造诽谤其私生活混乱,或者公布他人隐私信息。由于传输速度快,网络覆盖面广,严重影响了权利人的生活和工作,给权利人造成了一定的精神损害。
记者查询公开的裁判文书,发现在朋友圈的名誉侵权案件中,很多原告明确要求被告的道歉必须在自己的朋友圈进行。
“赔礼道歉的范围要综合考虑原告的主张和侵权的范围。”张博说,依法侵害他人名誉权的人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和要求赔偿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答复》对恢复名誉和消除影响的范围规定得比较详细,要求一般应相当于侵权造成不良影响的范围。因此,如果原告在自己的朋友圈明确要求被告道歉,法院在查明案件事实后可以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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