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发生的必要的交通、住宿、饮食、误工等费用,由败诉方承担。当事人申请证人作证的,当事人应当先行支付;当事人逾期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作证的,人民法院应当先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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