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位为纯信息匹配中介的股权众筹平台,原本认为平台的风险控制措施应该坚持“两头”,一是培养合格的投资者,二是借鉴传统风险投资机构的投资理念,优化融资项目,正在考虑加强项目融资后对投资者的定期信息披露。
“然而,这可能不是完全强制性的。毕竟不是上市公司,平台对他们的约束力度也不强。所以这从另一个角度反映了平台方的诉求。希望监管补位,配合平台进一步开展投资者教育和制度设计。”原始社会主席孙宏生说。
平台风险控制的权力和责任有限
孙宏生提到,目前将采取事前审查、事中提醒、事后披露三位一体的风险控制措施。具体来说,在投资者方面,要求投资者净资产500万元以上,年收入50万元以上,高于目前业内普遍要求净资产300万元以上,年收入30万元以上。在项目过程中的关键节点,平台会尽可能做出最明显的提示,提醒投资者“股权投资是高风险投资,需要具备相应的风险承担能力”。
在融资方面,将要求融资方提供融资材料,包括商业计划书,类似于传统的风险投资机构。“但是,这个过程不能等同于控风,只能是辅助形式的复习。所谓形式审查,应该从两个方面来理解:一方面,平台定位为信息中介,不能越位代替投资者进行实质性审查;另一方面,股权投资的本质是风险投资。创业阶段的企业能提供的信息极其有限,事前审查的意义和效果也是有限的。”孙宏声特别强调。
因此,相对于融资方的风险控制,他更倾向于严格控制“合格投资者”。
此外,对于事后的“风险控制”,孙宏生表示,这是对融资企业定期信息披露的要求。“我们将要求融资公司定期向投资者披露信息。这是平台和融资方对投资者的义务,包括信息披露的程度和频率。”
他透露,原平台正在考虑新条款,平台融资项目必须履行定期向投资者披露的义务。“事实上,这对金融家来说也是一件好事,可以提高与许多投资者的沟通效率,”他说。“但为了使披露制度真正落地,类似于交易所对上市公司的披露要求,需要有配套的监管政策和法律法规。如果从法律角度有明确的规定,那最好。”
支持股权众筹行业健康发展
目前,我国还没有出台专门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来规范股权众筹。股权众筹行业的监管主要依靠相关机构和组织的一些规范性或指导性文件。对此,坚守一线的员工频频呼吁监管尽快填补岗位。
孙宏生认为,监管部门可以从四个方面支持股权众筹行业的健康发展。
首先,保持一种要求行业自律、鼓励包容的态度,允许试错。“中国互联网金融行业,尤其是股权众筹行业,有望走在世界前列,可以帮助更多实体真正成长发展,也可以帮助一批有能力的高净值客户成为真正的风险投资家。”他说。
其次,加大打击金融家欺诈的力度,在全行业起到警示作用,政府部门和平台可以配合,降低潜在风险。
另外,从系统层面,尝试两种可能。一是探索股权众筹平台与工商税务部门合作的可能性,共同要求平台上的企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二,在股权项目退出机制的设计上,探索发展类似交易所的机制的可能性,突破各平台之间的天然屏障,增加众筹市场的流动性。“目前行业内几大领先平台在项目资质、审核等各方面水平非常接近,并预留了大量股权项目,这意味着未来各平台的股权项目可能会流动,形成良性环境,更好地解决股权退出问题。当然,这也需要一系列交易机制的保障,但它确实是最关键的制度之一,需要完全市场化的制度。”
最后,希望监管部门和平台共同努力,多做一些双向的投资者教育工作:一方面,鼓励一批知名、有能力的投资者进入股权投资领域,既有助于双创新事业,又希望名利双收;另一方面,要加强风险防范,不称职的投资者不要进入行业,不断重复和强化,消除“甘赌不服输”的可能性,形成健康的发展环境。记者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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