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颁布了《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依法惩处虚假诉讼在民商事案件审判和执行程序中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正常司法秩序。
近年来,民商事审判领域的虚假诉讼现象呈上升趋势,严重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损害了司法权威和公信力。《解释》规定,下列行为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虚假诉讼罪:单方或者恶意串通、采用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编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申请人民法院执行以捏造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和经公证的债权文书,或者以捏造事实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申请参与实施财产分配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致使人民法院以捏造的事实作出裁判文书的;在没有裁判文书的情况下,行为人有虚假诉讼犯罪记录,或者多次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或者造成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致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干扰正常司法活动的。
最高人民法院第四刑事法院负责人认为,虚假诉讼的犯罪仅限于“无中生有”的行为,即凭借空编造一种根本不存在的民事法律关系,以及由此民事法律关系产生的民事纠纷。如果存在真实的民事法律关系,行为人以伪造证据的方式伪造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不能认定为虚假诉讼罪,构成犯罪的,可以以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或者妨害作证罪追究刑事责任。
该负责人指出,具体实施虚假诉讼的犯罪行为可以定性为“单方欺诈”和“恶意串通”。除了当事人恶意串通外,一方当事人以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意图将案件输给对方当事人,从而达到非法占有对方财产的目的,也可以构成虚假诉讼罪。
为突出攻击重点,该解释列举了婚内债务认定、以物抵债、公司债务、知识产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企业破产、民事执行等案件中的编造民事法律关系行为。,进一步明确了如何界定底层条款中的编造民事法律关系行为。
《解释》还规定,虚假诉讼中的刑事案件由受理虚假民事诉讼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或者执行虚假民事诉讼案件的法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以方便侦查机关及时调取和固定证据,同时避免部分民事诉讼当事人故意使用犯罪手段恶意干扰民商事案件的正常审理。
《解释》共12条,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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