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天津12月4日电(记者张驰通讯员吴玉平)12月4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诉讼中执行律师调查令的若干规定》。该规定在11月初天津高院、市检察院等13个单位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保障律师调查权的若干规定》的基础上,统一了全市法院律师调查令的样式,规范了律师调查令的适用、发布和使用条件及程序,有利于增强律师调查令的统一性、针对性和权威性,有利于该制度的有效实施和规范管理。
《条例》共18条,从律师调查令的申请、签发、使用和管理等阶段对律师调查令的概念进行了界定,明确了申请期限和条件、适用证据材料的范围、审查规则、拒绝签发调查令的情形,细化了调查令的签发程序和使用规则、被申请人的义务,加大了对持有和接受调查令的处罚力度,保证了调查令制度的有效运行。
根据《条例》,在民事诉讼的审判和执行阶段,经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共同申请,经承办人审查,合议庭独任法官或者审判长或者执行法官可以向申请的代理人发出调查令,向特定的单位、组织或者个人调查特定的证据或者财产线索。为了保证律师调查委托书的真实性和唯一性,实现统一规范管理,全市法院将通过网上办案系统实现律师调查委托书的审核和签发程序。借助信息技术,一方面提高了工作效率,另一方面也增加了安全性。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勇表示,律师调查令制度有助于解决律师“取证难”问题,提高当事人应诉能力,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高司法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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