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女性的七种奉献:第一夜与动物交配
女人的“奉献”,顾名思义,就是把自己的初夜献给异性。在世界古代史上,女性没有太多的权利选择自己的“第一次”专用对象,有些女孩一旦到了发育年龄就会被残忍地剥夺第一夜...我们来揭示一下古代最吸引眼球的7种“奉献”方式。
第一种:“奉献”给动物
古埃及人崇拜“金牛座”。所谓的“金牛座”是一只带有特殊标记的黑牛,据说是繁殖之神奥西里斯的化身。祭司们小心翼翼的把金牛养好,四个月后被送到金牛寺。金牛座到庙后40天内,男人不能去,庙里只给女人裸体供奉,女生纷纷把自己的下体给金牛座,这是她们的宗教责任。
虽然这个习俗在当时是神圣的,但对女性来说是不是太残忍了?一个很危险。好好想想。一头什么都不懂的牛要和人发生关系了。就算有人帮忙,也是一件很可怕的事情。第二,开始了人与动物的乱伦。女人第一次会和动物交配,所以女人和当地人和动物性交是很自然的,但一个是神圣的,一个是不神圣的。但是,它告诉人们,人和动物可以性交。
在欧洲的黄色电影中,这种人与动物性交的场景比比皆是。对于欧洲人来说,这是一个古老的习俗。
第二种:身体献给上帝
“神”的主要对象是僧侣和祭司,因为他们是神的代表。古印度国王婚礼后三天内不准与新公主接触,交给最高僧和公主一起睡。
如果国王还是这样,人民能怎么办?从这个角度来说,确实是神圣的。
但还是有矛盾和错觉。僧侣是上帝的代表,这种习俗是由这些僧侣传播的。
尤其是在古印度,女孩们必须把她们的第一次献给僧侣、牧师和其他人
如果你真的相信上帝,那就顺其自然吧。不然这不是骗局吗?可见,贞操和不忠,不管神圣与否,都在人们的心里,就像马丁路德说的那样。
第三种:“奉献”给酋长、地主和君主
在印度孟加拉的原住民中,处女除非担任祭司长,否则不允许结婚。新西兰、尼加拉瓜、南美、巴西等地都有这个习俗。古代罗敏的奥古斯都大帝曾声称他的妻子和女儿拥有这项权利。法国布列塔尼的习俗是:第一夜献给基督,第二夜献给圣母玛利亚,第三夜献给房东,第四夜献给新郎。曾经的葡萄牙圭尼瓦有一个部落,其酋长不仅享有初夜权,还索要可观的礼物。
真的很猥琐,很难写。如果第一次和第二次发生性关系的权利真的是神圣和宗教的,那么第三种习俗就已经变得猥琐了。
酋长、祭司、地主、长老也是迷信的,但正如朱云英在《人类性生活史》中所说,他们认为自己有一种“神奇的力量”,可以祛病救灾,所以行使了第一夜的留宿权,积累了以后的经验,觉得没有什么问题,于是就放心了,或者说自信心更强了。
在新西兰、尼加拉瓜、南美、巴西等地,酋长不仅可以享受初夜权,还可以索要可观的礼金
另外,性的“甜”是从“破瓜”中获得的,所以更需要在神圣的招牌下满足自己的性需求。这样,初夜权的行使从神圣的义务变成了权利和欲望,最后变成了一种压迫。所以在欧洲中世纪,享受新郎初夜的权利就成了占有所有农奴和玩弄女性的手段。法国称之为“张开大腿的权利”。
从这个意义上说,古代所有的压迫和剥削都是在上帝的帽子下进行的。难怪马克思无情地抨击宗教,说它是人类的鸦片。中国学者在前面加了一个修饰语,就成了“鸦片毒害百姓”。经过这样的处理,中国人厌恶宗教,再也不接受了。
第四种:第一夜权由亲戚、朋友和客人行使
非洲的利比亚人把所有女性的第一个婚姻之夜献给游客,女性自己也认为这是一种荣誉。
新郎结婚前夕,新郎的一些朋友会带她去森林破坏她的贞操。同时,新郎的父亲和兄弟行使初夜权。
这个习俗很难理解。是因为那里的人对性有开放的认识,没有太多的性伦理,还是人们认为女性的“落红”是灾难?
第五种:奉献给贱民、仆人、外人
在菲律宾的一些土著人之间,有专门处理此事的特殊官员。新喀里多尼亚的处女在结婚前都要高薪雇人“破瓜”。
据南方日本学者熊楠说,松本当时躲在印度,住在贵族家里。有一天,他的主人谦恭地要求他为女儿“破瓜”。
当时原始社会初夜权的执行者,都是被严肃的动机和牺牲的精神所驱使,从来没有人们所认为的私欲自利。
第六:公开拍卖的第一个晚上
这种“奉献”就更奇怪了。《黑衣人的性行为》一书中有这样一个故事,居住在赤道附近的非洲部落有一个公开拍卖女孩初夜权的习俗。
当她们的女孩成熟后,她们的初夜权必须卖给任何想要她们的人。同一天,女孩被裹在衣服里,在部落里被抚养,被巡视,然后跪在部落广场的雨伞下。旁观者可以花适当的费用和女孩过夜。
这个故事让我想起了中国农村的一个现象,那就是娶一个年轻女孩意味着卖很多钱。把女人当做摇钱树,当做增加收入的工具,和拍卖女孩初夜的权利没什么区别。这不是把女人当人看。前者以妓女的形式赚钱,后者像在家里卖牲畜一样赚钱。
第七种:贵族统治者强迫女孩享受初夜权
中世纪的欧洲,如苏格兰、法国、德国等国家,都曾通过法律公开规定贵族或封建领主享有这种特权。这是对女性的强迫性压迫和性虐待,不同于原始社会的初夜权习俗,也不同于残存在现代偏远地区的原始部落。这是一种卑鄙下流的行为,应该受到谴责。
1538年,苏黎世州议会发布公告称:“领地内的农民结婚时,领主享有新娘的‘初夜权’;如果被拒绝,新郎必须向主交钱。”不履行义务,婚姻得不到主的认可,是无效的婚姻香烟。这种领主享有初夜权的野蛮统治从13世纪持续到16世纪末。在俄罗斯和东欧国家,甚至持续到18世纪初。根据法国资产阶级革命前夕的法律,法国国王有权在结婚的第一个晚上和任何新娘呆在一起。这种对初夜权的“规定”是导致法国资产阶级革命的重要原因。当然,国王不能对每一个新娘都行使这种特权,所以出于某种考虑,他把这种权利卖给了他统治下的某个人,而这个人可以再次转让这种权利,直到转让给最后一个买主,这个买主可能是对该地区所有女孩都拥有初夜权的庄园主。
在中世纪的欧洲,如苏格兰、法国、德国等国家,贵族统治者强迫女孩享受初夜权
男人想结婚的时候,可以为他想娶的女孩买下这个权利,付给庄园一笔钱,换取“这个交易的许可证”。如果主人自己认识这个女孩,想享受这个特权,他会拒绝这个男人的要求。
在中世纪阶级不平等的年代,如果一个女孩让贵族、领主或庄园主摘“第一只耳朵”,家庭的幸福就有了保障;因为一般来说贵族会减少服务,给奖品。德国在享受了第一夜的权利后把这种奖励称为“新床钱”或“屁股金”。
中国中世纪的封建社会也反映了类似的情况。据史书记载,元初统治者在当地实行“十户之主”制度,即十个汉人供养一个胡人。胡人不仅控制着10户人家的经济活动和人身自由,而且还享有初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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