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去,当信托渠道业务存在风险时,信托公司往往“幸免”,不深究信托公司的责任。但这种情况会被打破,信托公司也会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近日,上海市金融法院二审审结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这是我国首例判决信托公司为渠道业务投资者承担民事侵权责任的案件。
第一信托公司对渠道业务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表明,是浙江联众建设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通过王设立并控制了上海投资管理中心等7家有限合伙企业。2013年初,、王等人伪造经济适用房项目财务报告和信息,合谋确定集资方案。2013年6月,上海殷寻与华奥信托签订《单笔资金信托合同》,客户上海殷寻指定信托资金由受托人华奥信托管理,用于向联众公司发放贷款。信托资金金额2.8亿元。当年6月至8月期间,上海殷寻以“浙江联众杭安居房投资基金项目”的名义向社会募集资金,受到9.5% ~ 12.5%的年化高利率的诱惑。募集文件中载明的产品类型为“华奥信托联众单基金信托贷款有限合伙基金”。
其中,吴某认购100万元,同意每半年分配投资收益,项目结束后返还本金。信托项目期间,有投资人致电华澳信托相关业务人员,询问项目情况;华奥信托内部出具了《项目风险调查报告》,说明联众公司财务状况良好,项目保证收入稳定,项目风险可控,检查中未发现重大风险事项。基金到期后,上海殷寻没有将本金返还给吴某。经调查,吴某出资100万元人民币,用于代表陈某及上海殷寻执行合伙人指定的其他人返还案外人辽阳鸿美房地产有限公司。
2018年6月29日,、王被认定集资诈骗罪名成立。2018年,吴某起诉一审法院,要求华澳信托承担侵权责任。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华澳信托对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吴某未能按照刑事判决通过追悼程序追偿的损失,承担20万元以内的补充赔偿责任。吴某和华澳信托均不服一审判决,向上海市金融法院提起上诉。
投资者吴某表示,信托公司全面负责对信托基金的监管。华澳信托知道,投资者投资是基于对华澳信托的信任。在信托存续期间,华澳信托曾出具虚假内容的中期报告误导投资者,未能对信托项目进行有效监管,应负全部赔偿责任。
但华奥信托表示,渠道业务属于被动管理型信托,信托公司按照客户的指令发放贷款,对项目不做实质性尽职调查,没有监管信托资金的义务,也不保证所有信托贷款都会被硬性收回或支付。投资者的损失是不法分子集资诈骗、挥霍存款造成的,与华澳信托无关,华澳信托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上海市金融法院经审理认为,争议信托业务属于渠道信托业务,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应当根据信托文件的约定确定。根据《信托合同》,信托公司根据委托人的指示发放信托贷款,不承担信托贷款无法收回的风险。信托公司只负责渠道信托业务的交易管理,但仍应本着审慎的原则经营。当他们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从事信托管理事务时,他们应履行必要和合理的注意义务。
“本案中,华奥信托相关项目负责人了解到委托资金来源于社会募捐,知道委托人借用华奥信托金融机构的后台募集资金,但未对查询的投资人给出相应提示,也未采取必要的警示和防范措施。在信托存续期间,华澳信托应委托人要求,出具了“项目风险调查报告”,内容明显虚假,未经任何调查即误导投资者。上述行为客观上也助长了不法分子的集资诈骗,并对吴某投资的欺诈和损害负有责任。”上海金融法院表示。
上海市金融法院认定,犯罪分子的集资诈骗是造成吴某投资损失的根本原因,华澳信托管理所涉信托业务的过错行为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吴某损失,吴某本身也对其损害负有过错。一审法院认定,对于投资人刑事立案程序无法自行决定追回的损失,华澳信托应承担其投资本金损失20%以内的补充赔偿责任,责任认定优先明确,比例合理,明确可行。上海金融法院做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第一财经记者在网上的判决文件上发现,根据刑事判决,在上述案件中,估计共有157名投资者可能提起类似诉讼,共损失2.3亿元。按照20%的标准,华澳信托可能面临4600万元的赔偿。
信托业走向渠道
一位信托业人士告诉记者,信托公司做渠道业务要收取手续费。虽然收益没有主动管理项目高,但信托公司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这将有助于信托业走向渠道,回归本源。
2018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外汇局发布《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统一同类资产管理产品监管标准,防控金融风险。此后信托行业开始转型,渠道业务和多层套料规模缩小,行业整体规模下滑。
据信托业协会数据,截至今年第三季度末,信托业托管的信托资产余额为20.86万亿元,比年初减少7432.79亿元,同比减少5.16%。其中,单笔基金托管规模6.92万亿元,比去年底减少10935.77亿元,占比33.18%,比去年底下降3.92个百分点,自2018年第一季度以来连续11个季度持续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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