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子晚报网12月29日报道,董、周熟悉网络信息技术,知道有人利用第三方支付接口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仍提供协助。近日,他们被扬中市人民检察院以《刑法修正案》新增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名起诉并判刑。
经调查,自2014年起,董、周利用淘宝店铺、QQ群广告等形式销售第三方支付公司的分界面。2015年6月,董某、周某帮助郭某、余某办理虚假“五证”,然后将虚拟“五证”提供给第三方支付公司,申请支付接口卖给郭某、余某,然后参与分赃。在郭与俞使用接口的过程中,董与周负责处理接口投诉,帮助郭与俞规避监管。2015年6月至11月,余某、郭某与他人一起使用董某、周某提供的支付接口,盗窃、诈骗他人财物人民币82万元。
经扬中市人民法院审理,董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2万元;董因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没收违法犯罪所得五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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