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诈勒索罪刑法规范的总体安排
[现行刑法]
第二百七十四条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索取财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目录
[相关规范]
一、现行有效的刑法规范
1.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2000年)
2.关于审理抢劫、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05年)
3.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读(2013)
4.信息网络诽谤等刑事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解读(2013)
5.普通犯罪量刑指南(2017年)
6.关于办理黑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108)
7.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2019年)
8.《关于办理“软暴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2019)
9.《关于办理“日常贷款”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2019)
二、刑法规范的失灵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79)
2.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规定(2000年)
3.《人民法院量刑指南(试行)》(2010年)
[权威案例要点]
1.以报案为由,使用轻微暴力控制被害人,向其亲属勒索财物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
2.被害人被害后,以绑架名义向被害人亲属勒索财物,构成敲诈勒索
3.谁利用年轻的受害者欺骗他到其他地方,然后勒索他的家人的钱,应该以敲诈勒索罪处罚
上导轴承
[相关规范]
现行有效的刑法规范
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2000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四、为了保护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权利,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共同犯罪的量刑
14.具有下列情形的组织,应当认定为“恶势力”:经常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地区或者行业内多次聚众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以做错事、欺压人民、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相对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的违法犯罪组织。恶势力一般在三人以上,聚集比较固定。违法犯罪活动主要包括强迫交易、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同时也可能伴随着实施开设赌场、组织卖淫、强迫卖淫、贩卖毒品、运输毒品、制造毒品、抢劫、抢劫、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和交通秩序、聚众“打砸抢”等行为
在相关法律文书认定犯罪事实的部分,可以用“恶势力”等表述来描述。
15.恶势力犯罪集团是符合犯罪集团法定条件的恶势力犯罪组织。其特点是:组织成员三人以上,有明显的首要分子,重要成员相对固定,组织成员经常聚集在一起,故意进行三人以上犯罪活动或者其他通常由恶势力进行的犯罪活动。
16.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涉及恶势力的刑事案件时,应当按照上述规定,充分运用刑法总则关于共同犯罪和犯罪集团的规定,依法从严惩处。
17.黑恶势力为了谋取非法利益或者形成非法影响,系统地利用扰民、纠缠、骚动、聚众制造声势等手段侵犯人身权、财产权,破坏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处理:
(1)以骚扰、纠缠、喧哗、聚众制造声势等手段扰乱正常工作生活秩序的。一、造成他人产生心理恐惧或心理胁迫,分别属于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恐吓”和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的“威胁”,并符合其他犯罪条件的,应分别犯寻衅滋事罪
《关于办理寻衅滋事罪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至第四条中的“多次”,一般应当理解为两年内三次以上寻衅滋事罪。两年内多次有各种寻衅滋事行为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强行索取公私财物,以扰民、纠缠、喧哗、聚众制造声势等手段扰乱正常工作生活秩序的。,同时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其他犯罪条件的,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同时,如果是多人实施的,或者是通过穿衣打扮、露出纹身、特殊标志等明示或暗示的手段,足以使对方感知到相关行为的组织,则认定为《敲诈勒索罪刑事案件处理适用法律解释》第二条第(五)项规定的“以恶势力名义敲诈勒索罪”。
使用上述手段,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从重处罚的规定定罪处罚。
雇佣或者指使他人有组织地使用上述手段进行强迫交易、敲诈勒索,构成强迫交易、敲诈勒索罪的,一般应当以共同犯罪中的正犯处理。为索取不受法律保护的债务或者其他非法目的,有组织地雇用或者指使他人使用上述手段制造事端,构成寻衅滋事罪的,一般应当以共同犯罪中的主犯处理;因婚姻爱情、家庭邻里纠纷等民事矛盾,为追债或者招人、教唆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罚后继续执行的除外。
20.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民间借贷为名,通过“虚增债务”、“签订虚假贷款协议”、“使资金流动”、“任意认定违约”、“转移单个账户”、“虚假诉讼”等手段。非法侵占他人财产,或者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行债权、强行主张债务的,应当根据案件具体事实采用欺诈、强行交易、敲诈勒索等方法。非法占有被害人实际所得以外的虚假高额“债务”以及以“保证金”、“代理费”、“服务费”等各种名义扣除或收取的额外费用,应当计入非法所得。“贷款”,名义上是被害人取得的,但有记载的证据可以证明,实际上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用来实施后续犯罪的,应当予以没收。
《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于2019年4月9日发布)
4.恶势力是指经常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聚集在一起,在一定地区或者行业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作恶多端,欺压人民,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相对恶劣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
5.单纯为谋取非法经济利益而进行的,不具有作恶多端、欺压百姓特点的,或者因本人与近亲属之间的婚姻纠纷、家庭纠纷、邻里纠纷、劳动纠纷、法定债务纠纷等引发的“黄、赌、毒、盗、抢、骗”等违法犯罪活动,以及其他确有正当理由的违法犯罪活动,不应作为恶势力案件处理。
6.恶势力一般都在三个以上,纠察相对固定。装配工是指在恶势力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成员相对固定,符合恶势力的其他认定条件。但很多违法犯罪活动是由不同成员组织、策划、指挥的,也可以认定为恶势力。有上述行为的成员可以认定为拾荒者。
其他恶势力成员是指明知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经常与他人聚集在一起共同犯罪,但仍根据聚集人的组织、策划和指挥参与违法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包括有充分证据证明但尚未被绳之以法的犯罪分子,以及因合法情节未被追究法律责任的犯罪分子,或者因参与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的犯罪分子。那些只因为临时就业或被雇佣、使用或利用、欺骗而参与少量恶势力非法犯罪活动的人,一般不应被认定为恶势力成员。
7.“经常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聚集在一起在某一地区或者行业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两年内多次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某一地区或者行业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并且至少有两名相同的成员,包括纠察队员,应当多次参与违法犯罪活动。“聚在一起”的时间明显较短,违法犯罪活动的实施刚刚达到“多次”的标准,不足以造成相对恶劣的影响,一般不应认定为恶势力。
8.恶势力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主要包括强迫交易、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但也包括以暴力、威胁等为主要手段的其他具有作恶欺民特点的违法犯罪活动。
恶势力还可能进行开设赌场、组织卖淫、强迫卖淫、贩卖毒品、运输毒品、制造毒品、抢劫、抢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和交通秩序、聚众“打砸抢”等违法犯罪活动。但是,只有上述与他们一起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不能认定为恶势力。
9.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多种违法犯罪活动”应至少包括一种犯罪活动。对于重复实施的强迫交易、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性质单一的违法行为,情节、数额单一的不构成犯罪,但应当依照刑法或者有关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经过积累后,作为犯罪处理。在确定是否属于“多个违法犯罪活动”时,累计的违法行为可以算作一个犯罪活动,对于其他违法行为可以单独计算违法活动的数量。
已经处理或者已经作为民事纠纷调解,经查证确实是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的,可以作为认定恶势力的事实依据,但不符合法定情形的,不得再次追究法律责任。
10.如果认定为“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相对恶劣的社会影响”,则应结合侵权对象数量、违法犯罪数量、手段、规模、人身伤害后果、经济损失金额、违法所得金额、社会失序程度、对人民安全感的影响程度等因素综合把握。
11.恶势力犯罪集团是指符合恶势力认定的全部条件,符合犯罪集团法定条件的犯罪组织。
恶势力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是指在恶势力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恶势力犯罪集团的其他成员,是指明知或者应知是共同犯罪形成的相对固定的犯罪组织,仍然接受首要分子的领导、管理和指挥,参与该组织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
恶势力的犯罪集团应该有组织地进行许多犯罪活动,也可能随之进行非法活动。恶势力犯罪集团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参照《指导意见》第十条第二款确定。
12.如果所有成员或首要分子、纠察队和其他重要成员都是未成年人、老年人和残疾人,在识别邪恶势力和邪恶势力犯罪集团时应特别小心。
13.对于聚集恶势力的,恶势力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和重要成员,以及在恶势力和恶势力犯罪集团共同犯罪中犯有严重罪行的主犯,要正确适用法律规定加重处罚,对依法应当判处重刑或者死刑的,坚决予以重刑或者死刑。同时,要严格把握取保候审,严格把握不起诉,严格把握缓刑、减刑、假释,严格把握保外就医适用条件,充分运用资格刑、财产刑等法律手段,全方位严惩。符合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规定的,可以依法禁止从事相关职业。
其他恶势力和有恶势力的犯罪集团成员,在共同犯罪中,罪过较轻,人身危险性较小,主观恶性较小,有自首、立功、认罪、初犯等法定或者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如果他认罪或者只参与少量犯罪活动,起次要、辅助作用,符合缓刑条件的,可以适用缓刑。
14.恶势力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检举、揭发与犯罪集团及其违法犯罪活动有关的其他犯罪线索。立功认定中对事实、证据或者法律适用有争议的,应当严格掌握。对于依法应当认定为立功或者重大立功的,在决定是否从轻处罚时,应当按照罪刑相一致的原则严格控制。可能导致整个案件量刑明显失衡的,不得从轻处罚。
如果恶势力犯罪集团的其他成员能够配合司法机关侦查案件,提供线索,帮助收集证据或者其他协助行为,在侦破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侦查“保护伞”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即使不能依法认定为立功,一般也要酌情从轻处罚。
1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时具有法定刑和酌定重刑、法定刑和酌定轻刑情节的,应当根据所犯罪行的具体严重程度,结合被告人在恶势力、犯罪集团中的地位、作用、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等因素,综合把握量刑。对于聚集恶势力的人,恶势力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和重要成员,量刑一般要严。对于其他在共同犯罪中罪责相对较小,人身危险性较小,主观恶性较小,能够真诚认罪悔罪的成员,量刑上应当整体从宽。
16.恶势力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被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适用认罪从宽制度。对于犯罪性质恶劣、犯罪手段残忍、社会危害严重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认罪接受处罚,不适用本制度,但不足以从轻处罚。
《关于办理“软暴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于2019年4月9日发布)
1.“软暴力”是指行为人为了谋取非法利益或形成非法影响,对他人或相关场所进行滋扰、纠缠、迷惑、聚众制造声势,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胁迫,或影响、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影响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的违法犯罪手段。
二、“软暴力”违法犯罪手段通常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
4.在实施“例行贷款”的过程中,没有使用明显的暴力或威胁,其行为特征一般表现为非法占有。被害人的财产受到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的,一般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在实施“例行贷款”的过程中,如果各种手段一起使用,构成诈骗、敲诈勒索、非法拘禁、虚假诉讼、寻衅滋事、强迫交易、抢劫、绑架等各种犯罪。,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事实,区分不同情况,依照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处罚数罪或者选择较重的。
无效刑法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79年7月6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令第5号公布,1980年起施行
自2008年1月1日起生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规定[2000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13次会议通过,2000年5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000年5月18日施行法释(2000)11号]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敲诈勒索罪的数额认定标准如下:
一、敲诈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从1000元到3000元不等;
二、敲诈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的,从一万元起至三万元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研究确定上述数额范围内本地区敲诈勒索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具体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人民法院关于量刑的指导意见(试行)》[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13日发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法(2010)36号]
四、共同犯罪的量刑
(十)敲诈勒索罪
1.构成敲诈勒索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在相应范围内确定量刑起点:
(一)数额较大的,可以在拘役三个月至有期徒刑六个月的范围内确定量刑起点。
(二)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范围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敲诈勒索等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的数额和手段,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权威案例精要]
以报案为由,使用轻微暴力控制被害人,向其亲属勒索财物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临高县人民检察院诉谢家海等敲诈勒索案(最高人民法院公告2009年第10号)]。行为人以预谋犯罪为由控制被害人,威胁将被害人送交公安机关处理,向被害人及其亲属索要财物。在实施上述犯罪的过程中,行为人虽然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被害人的人身自由,采取轻微暴力手段控制被害人,但没有使用暴力、胁迫、麻醉等方法劫持被害人,也没有藏匿被害人。他的行为不构成绑架,应该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
杀害被害人后,以绑架名义向被害人亲属勒索财物,构成敲诈勒索罪[陈宗发故意杀人勒索案(刑事审判参考案259号)]。本案被告人从未实施过任何使被害人丧失人身自由的绑架行为,也没有限制被害人的人身自由。至于被告人杀害被害人后以绑架名义敲诈勒索的行为,由于被害人已经死亡,不可能成为绑架罪的客体,也不存在被绑架人,不构成绑架罪。本案中,被告人在杀害被害人后,以绑架的名义向被害人亲属勒索钱财。在当时特定的环境条件下,虽然他的亲属可能会相信被害人被绑架的事实,但绝不会“自愿”将钱交给被告,所以本案被告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被告捏造绑架事实,胁迫被害人,意图勒索被害人十万元。被告人的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在犯罪停止形态上,作为侵犯财产罪的主体,应以交付或者取得财产为判断敲诈勒索罪既遂和未遂的标准。就实践而言,一般来说,被害人交付的财产与犯罪人取得的财产是一致的,但也存在不一致的情况:被害人已经按照犯罪人的要求将财产交付给犯罪人指定的特定地点或者特定人,但犯罪人在去取得之前被抓获。此时,由于被害人是在加害人指定的地点或人处交付的,仍应视为加害人能够实际取得该财产。需要注意的是,公安机关已经提前对被害人的报警进行了控制,如果犯罪分子到指定地点取钱,即将被逮捕,则应视为未遂。因为,就被害人而言,他没有真正交付财产或者失去对财产的控制,就犯罪人而言,他不能实际取得财产或者形成对财产的控制。
如果被害人年纪轻轻就被利用哄骗到外地,然后向家属勒索钱财,则应以敲诈勒索罪论处[张淑娟敲诈勒索案(刑事审判参考案443号)]。被告之所以能够顺利将被害人带到南京,主要是利用被害人年龄较小、缺乏社会经验的特点来哄骗他。作为一个正常成年人,被告对于一个和被害人(12岁)一样大的学生是否可以自主地采取打电话、出房间等行为,应该有明确的判断。当时他完全有资格对受害人采取一些强制措施,限制或剥夺他的人身自由,使他无法进行这些自救行为。但被告没有采取任何有效措施,说明他并不是真的想完全控制被害人,也不是真的剥夺了被害人的人身自由。当然,如果被害人年龄太小,比如三四岁的孩子,还不足以控制和支配自己的自主行动,还不能有意识地摆脱被告的实际控制,那就另当别论了。本案被告人的行为比一般敲诈勒索罪多了一个绑架情节,但这个情节只是进行敲诈勒索的辅助手段,还没有达到完全限制被害人人身自由的实际控制水平,即还没有上升到绑架他人作为敲诈勒索的人质,所以本案被告人的行为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
1.《敲诈勒索罪司法解释 【规范整理】敲诈勒索罪刑法规范总整理(2019.9.13更新)》援引自互联网,旨在传递更多网络信息知识,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与本网站无关,侵删请联系页脚下方联系方式。
2.《敲诈勒索罪司法解释 【规范整理】敲诈勒索罪刑法规范总整理(2019.9.13更新)》仅供读者参考,本网站未对该内容进行证实,对其原创性、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不作任何保证。
3.文章转载时请保留本站内容来源地址,https://www.lu-xu.com/fangchan/155890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