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条件的中卫住房保障政策问答

1.住房保障的基本内容是什么?

答:住房保障是市委、市人民政府为解决城市居民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而实施的一项保障制度。住房保障的方式是租金补贴和实物配租相结合。租房补贴是指政府对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房补贴,由他们自己租房。实物配租是指政府向申请住房保障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住房,并按标准收取租金。我市累计建成公共租赁住房15033套,占全市户数的21%,实现了“保尽保”的目标。因此,我市暂停了租金补贴的保障模式,实行实物租赁。2015年,根据《中卫市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整合管理办法》,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整合后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实行差别化收取。

二、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政策

谁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答: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城市外来人员、无法购买普通商品房的外来务工人员,均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条件是什么

1、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条件

申请人在中卫市居住2年以上,年龄35周岁以上;无固定工作,正在抚养未成年人或大学子女的贫困单亲家庭;在城市工作的贫困家庭办理暂住证1年以上,缴纳养老保险1年以上;

根据“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人均月可支配收入标准60%的”规定,由上年度的1217元/月调整为1324元/月,即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低于1324元;

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市区无自有住房的;

家庭成员有法律上的抚养关系。

2、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条件

申请人实际居住在中卫市;

根据“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的家庭人均月收入比上年城镇人均月可支配收入水平低1.2倍”,由上年的2430元/月调整为2648元/月,即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在2648元以下。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按规定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农林合作股份,注册资本在12万元以下、10万元以下的不计入可支配收入;

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市区无自有住房或者人均住房面积不足15平方米的;

家庭成员有法律上的抚养关系。

有住房困难的家庭或个人,如抗日战争退伍军人、离休干部、市级以上劳动模范、英语劳动模范,以及因公获三等功或因公致残者,可不受收入限制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3.新就业人员

全日制学校毕业,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即男22周岁,女20周岁的未婚青年;

市区无自有住房;

通过公开招聘进入行政事业单位或企业的,必须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养老保险;

实际月工资低于4000元的,申请人按规定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以及12万元以下、10万元以下车辆的注册资本不计入可支配收入。

4、进城务工人员

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市区无自有住房的;

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养老保险。

3.如何申请公租房?

答:申请人向居住地居委会或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1、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2.家庭成员身份证明或户籍证明;

3.月工资收入证明;

4.房屋现状证明及租赁合同;

5.与工作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及社保部门出具的社会养老保险证明。

四、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申请人具有下列优先保障条件之一:

答: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和零就业家庭;

老年人、二级以上残疾人家庭和患癌症等重大疾病的家庭;

烈士遗属、伤残军人等重点优抚对象;

劳动模范和见义勇为人员的家属;

在学校抚养孩子的贫困母亲家庭;

政府规定的其他优先保护对象。

5.公租房租金标准是多少?

答:公租房租金与保障房入口和住房面积有关。人均保证面积15平方米,即一户保证面积15平方米;2人家庭保障面积30平方米;3人家庭保障面积45平方米;4人以上家庭保障面积50平方米。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为0.5元/m2/月,保障面积以外的租金标准为1.2元/m2/月;

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农民工申请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为4.3元/m2/月,保障区外租金标准为6元/m2/月。

6.公租房的工作程序是怎样的?

答:申请→受理→审核→公示→发放→签字→签到

应用。申请人向居委会或用人单位申请租房时提交以下资料:

1、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2.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明和户籍证明;

3.社保部门或用人单位出具的月工资收入证明;

4.当前住房情况证明;

5.与工作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和社保部门出具的缴纳社会养老保险的证明;

受理:居委会或用人单位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请人的户籍条件、家庭或个人收入、住房条件等进行初审。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进行审查,初审结果应当在申请人所在地或者工作单位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成立的,应当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签署审核意见后7个工作日内报镇民生服务中心或用人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审核: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同民政、人社部门、公安、车管、工商等部门对申请人的住房、家庭收入、车辆登记等情况进行审核。宣传符合要求的;对不符合要求的,退回申请材料并说明理由。

公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在中卫市人民政府网站上公示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公示期为5天。公示后无异议进入等待阶段;对公示有异议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

分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根据申请人工作单位地址、子女就学和就医情况,就近分配租赁住房,根据家庭人口、年龄、个人身体状况等因素确定分配的楼层和户型,并向获得分配的申请人出具分配确认通知书。

签订:收到配租确认通知的申请人将在10日内到住宅物业办公室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并办理入住手续。

7.公租房的退出机制有哪些?

答: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租赁合同终止,收回公共租赁住房,取消其住房保障资格,并记入个人住房保障信用档案。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以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诈手段获取公共租赁住房的;

擅自将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转租、出借或者调换的;

改变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擅自破坏或装修租住的公共租赁住房,拒绝恢复原状的;

在公共租赁住房中从事违法活动的;

无正当理由闲置公共租赁住房6个月以上的;

连续3个月拖欠租金或者一年内拖欠租金超过3个月的。

拒不退出公共租赁住房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从退出通知书中,按市场租金的2倍标准补交生活租金,或直接从租赁保证金中扣除。

八、如何续租公租房?

答:承租方在合同期满后需要续租的,应在合同期满前30天内持身份证、户口簿、租赁合同向市住房保障中心申请续租。经核实符合续租条件的,应当重新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并办理续租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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