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昆明5月16日电云南省沅江县人民法院16日宣布,3名男子持刀威胁他人,导致1名男子跳窗死亡,被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刑。

法院发现,2016年5月24日,被害人李三等人持刀前往酒店寻找被告人李阳,均未成功。被告人李阳得知后,用刀邀请李田、普明等人到李三出租屋二楼房间寻找李三。被告李阳、李田、普明等人威胁李三,大喊大叫,用脚踢门,用刀砍门。李三和房间里的其他人从房间后面的窗户跳出去,因为他们害怕受到伤害。李三在着陆时因头部受伤获救后死亡。经鉴定,死者死于李三系统脑损伤。

被告人李天、普明在逃跑过程中被捕,被告人李阳于2016年6月6日向公安机关自首。庭审期间,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就民事赔偿达成赔偿协议。此外,被告人普明还参与了一起故意伤害罪和抢劫罪的案件。

经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濮明、李阳、李田均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普明、李天为未成年人;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阳、李田是主犯,被告人普明是共犯;被告人李阳自首;被告人李天自愿当庭认罪;受害者李三在立案时犯了一些错误;被告李阳和李田的父母积极赔偿受害者家属的损失,并取得谅解。综上所述,由于三名被告人的量刑情节和悔改表现,法院依法减轻了对三名被告人的处罚。

据此,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普明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决定执行五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000元。被告人李阳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被告人李天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宣判后,被告人普明、李阳、李田已服刑,表示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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