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犯在服刑期间实际上伤害了监狱警察。近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在缓刑期间故意犯罪的一审案件作出判决,以扰乱监管秩序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死缓的执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重新计算。

2015年11月25日,被告人石某因故意杀人罪被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刑两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6年1月29日,被告人被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至2018年1月28日。

2016年11月16日上午9时许,仍处于缓期执行期的被告石某因在工作时与其他犯罪分子发生纠纷,被带至厂外室外露台。在此期间,被告总是情绪激动,辱骂他人,用头撞击地面。

当在场的狱警杨想要制止他的违法行为时,世谋一拳打在杨身上,导致他嘴唇受伤。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警察杨受轻伤。据此,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以扰乱监管秩序罪向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充分保障了被告人师的诉讼权利,并通过上海市法律援助中心为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日前,合议庭成员前往提篮桥监狱开庭。

审判过程中,石某在法庭上对自己的罪行深表忏悔,申请法庭一路站出来参与审判,并多次向被害的狱警表示歉意,对自己的罪行表示悔恨,并承诺在狱中认真改造,服从监狱管理,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合议庭经过审理评议,以被告人石破坏监管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该官员称,《刑法修正案》修改了死缓执行期间故意犯罪的法律后果,规定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在死缓执行期间犯有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执行。;对故意犯罪不执行死刑的,应当重新计算死缓执行期限,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根据判决结果,本案将重新计算师的暂缓执行期间,即从本判决确认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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