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在合肥市辽海区一个小区的两位业主多年不交物业费,被小区房地产公司起诉到法院。
而业主表示,不交物业费是因为家里多年前被盗,物业公司在管理以及安保方面存在问题,因此拒绝交费。近日,合肥市中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多年不交物业费业主被诉至法院
张文兵(化名)是合肥市瑶海区宝业·城市绿苑西区某栋业主,该房屋建筑面积为99.36平方米。
2010年4月25日,张文兵与小区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协议,约定物业费每半年预交一次,双方约定了各自义务以及违约应该承担的责任。协议签订后,物业公司为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但是张文兵自2012年1月1日起一直未缴纳物业费。
浙江宝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多次催交没有结果,因此起诉至瑶海区法院,要求张文兵支付2012年1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的物业管理费4000多元,以及按照每日千分之三的标准支付违约金1万多元。
业主称家中被盗安保存在问题
对于不交物业费的原因,张文兵辩称,是因为物业公司物业服务质量有问题。 2011年他家被盗给其造成财产损失,他向公安机关报案并找物业公司,一直没有结果。“物业公司私自将我家的水停了,导致双方关系变得不好,后来还是打供水部门的电话才解决这个问题,给我家生活造成影响。”张文兵称,因家里被盗不仅带来财产损失还侵害到他们的安全感,报警后,公安机关也没能调取到监控画面。
据了解,此次因为不交物业费被物业公司起诉至法院的还有另一业主,拒交的原因也是家中被盗等物业管理不到位问题。
设施维护及安保有瑕疵
瑶海区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的协议签订后,物业履行了物业服务的义务,张文兵作为业主,在接受了物业服务后,理应按照协议的约定以及物价局核定的收费标准给物业费。张文兵对于物业公司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义务的行为,可以请求其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但不能作为拒交物业费的理由。
但是根据张文兵提供的证据,证明物业公司在公共设施设备管理和维护以及安保方面确实存在一定瑕疵,因此,法院确定张文兵支付物业费的80%给物业,共3000多元。
因业主拖欠物业费是物业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就物业服务出现的问题与业主未能及时沟通和妥善处理所致,因此,对物业公司主张滞纳金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后,物业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合肥市中院二审认为,根据张文兵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物业公司服务确实存在一定瑕疵,由于张文兵家中被盗导致财产损失,因此一审认定张文兵应缴纳物业费的百分之八十,并无不当。
近日,合肥市中院二审维持原判。法院也判另一名业主支付物业80%的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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