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奉新县法院迅速受理了因家庭盗窃而拒绝缴纳物业费的房地产服务合同纠纷案。
“我是对物业服务有异议才不缴纳的”,尽管业主陈某很委屈,法院仍判令被告陈某向原告支付物业费四千余元。陈某系奉新县某小区的业主。自2016年2月16日起,其所在的小区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签订了《某小区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物业公司为某小区提供物业服务,负责公共区域的秩序维护和安全协防。
2017年9月,陈某家中被盗。事发后,物业向警方提供了岗位值班表及来访、施工人员出入登记表等材料。陈某认为,某小区物业未尽到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安全保障义务,所在小区内摄像头未做到全覆盖,给盗窃者提供了便利,增加了陈某房屋被盗的风险,造成其财产损失,为此,陈某于2017年起拒缴物业费,物业公司多次索要无果后,于今年9月将陈某诉至法庭,请求法院判令陈某支付2017年9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的物业费及违约金五千余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
某小区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签订的《某小区物业服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属有效合同,该合同对小区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物业公司为小区提供了物业服务,陈某作为小区业主,应依约缴纳物业费。
关于陈某以家中被盗系某物业公司服务不到位的抗辩,《某小区物业服务合同》虽约定了物业公司对小区具有安全保障义务,但陈某家中被盗后,物业公司已向警方提供了当时的岗位值班记录表及来访、施工人员出入登记表等材料,可以证实其已经按合同约定对该小区实施了相应的公共秩序维护安保措施,履行了相关安全保障义务,陈某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物业公司对此存在过错,不能据此认定某物业公司提供的该项服务存在瑕疵,故陈某以家中被盗为由拒缴物业费,没有法律依据。
考虑到陈某拒交物业费行为虽不当,但并非恶意拖欠,只是寻求途径不当,故对原告主张的违约金不予支持。最终,法院依法判决,陈某应向物业公司全额支付物业费。
“
【法官释法】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46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服务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由此可见,物业公司的保安义务是属于防范性质的,它只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义务,这与公安机关的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还是有根本区别的,业主被盗的直接责任人是盗窃者,物业公司仅需在失职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来源:奉新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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