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网海报新闻聊城12月2日近日,房地产开发企业对人民防空工程用于停车位的民防工程增加,为进一步澄清人民防空工程的使用管理问题,2日,聊城市人防厅发布公告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相关规定,将人防工程用于停车位、出租或转让使用权不违反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管理。
公告中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十八条规定:“人民防空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第二十条规定:“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应当在保证战时使用效能的前提下,有利于平时的经济建设、群众的生产生活和工程的开发利用。”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鼓励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不得影响其防空效能。”人民防空工程在保证战时使用效能的前提下鼓励民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没有明确人防工程所有权。关于防空地下室内车位买卖,目前国家并没有对此作出明确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条规定:“国家对人民防空设施建设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优惠。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因此,人防工程的投资者可将人防工程用于仓储、加工、停车等用途,是把人防工程的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进行分离,将经营权和使用权推向市场,并且使用权、经营权可以出租、转让。将人防工程用于停车位并进行出租或将车位使用权进行转让并不违反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法律规定,不能认定人防车位使用权转让合同无效。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通过出租或转让使用权获得收益,但也应符合《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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