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关键词:牵连犯
牵连犯典型案例
龙某被拘留强奸案
1、基本情况
龙在天桥上卖小工艺品时遇到了钱小姐。钱小姐给龙留了电话号码。后龙约了钱老师。见面时,龙某以钱小姐的摊位被警察抄为由殴打她。钱小姐喊救命,龙某拿出剪刀威胁她,强行带她去暂住地。到达暂住地后,龙某将钱小姐打昏并强奸。
第二天,龙某挟持钱小姐为人质,向单位请假。此后,在龙某的控制下,钱小姐白天在与龙某的立交桥上摆摊,晚上被带回龙某的暂住地。龙某几乎每晚都和钱小姐发生关系,经常打她。
这样的生活持续了一个月。有一天,钱小姐趁龙不备逃走,去派出所报案。龙被捕了。
2.判断结果
法院审理此案时,合议庭对龙行为的性质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龙违背妇女意愿,以暴力手段强奸妇女,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构成强奸罪和非法拘禁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龙的行为不构成非法拘禁罪。本案属于牵连犯,不应当数罪并罚,而应当以重罪判决,只认定龙犯强奸罪。
最终,丰台法院判处龙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龙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原判正确,驳回起诉,维持原判。
牵连犯是指以实施某种犯罪为目的,其方法行为或者结果行为违反其他犯罪的犯罪形态。
本案中,龙的主观目的是强奸钱小姐。当他长期控制钱小姐时,必然涉及剥夺钱小姐的人身自由。这是强奸罪的具体情节,是以其手段实施强奸罪和其他罪侵犯的案件,因此属于牵连犯。在我国,数罪并罚原则一般不适用于牵连犯,而应由重罪判决,即按最严重的一种犯罪判决。如果刑法明文规定对部分牵连犯实行并罚,则数罪并罚应按刑法规定执行。刑法中没有规定本案的情形应当按照数罪并罚处理。因此,龙的行为只应定性为牵连犯,应从重罪和强奸罪中处罚。
典型案例(2)
田贪污公款案
1、基本情况
田,某国有石油装备制造公司经理。2016年5月,田以挪用公款为目的,虚开石油配件原材料发票(非增值税发票)45万元,经单位报销后非法占有。
2.判断结果
法院认为,田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虚开发票,以欺诈手段非法侵占公款。根据《关于办理贪污贿赂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和《关于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起诉标准的规定(二)》中“一百份以上或者票证总面额在四十万元以上,应当立案追诉”的规定,田涉嫌虚开发票罪和贪污罪。这种虚开发票的行为与腐败有牵连。按照打破牵连关系的原则,要严肃处理。也就是贪污罪。
我们先来了解牵连犯的一般要件:
(1)牵连犯是以犯罪为目的。实施的行为属于共犯。牵连犯是实施某种犯罪,其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构成另一种独立的犯罪,属于牵连犯。参与实施这种犯罪是犯罪,他的犯罪是依附于这种犯罪而成立的。
(2)牵连犯必须有两种以上行为。牵连犯有两种行为:一是目的行为,二是方法行为(手段行为)。第二,原因行为和结果行为。就本罪而言,目的行为和原因行为对应于方法行为时称为目的行为,对应于结果行为时称为原因行为。这里的方法行为不是方法;结果的行为,而不是结果。方法行为是指为了实施本罪而实施的行为。比如,以虚开公款发票进行贪污,贪污公款是目的行为;虚开发票是方法行为。结果犯是指本罪实施后所实施的行为。
(3)牵连犯的几种行为有牵连。如何确定是否存在牵连关系,要从主观和客观两方面考虑。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牵连意义,客观上具有方法行为、手段行为或结果关系。
(4)牵连犯的几种行为必须触犯不同罪名。也就是说,牵连犯的目的是实施某种犯罪,其方法行为或者结果行为违反了其他犯罪。如果你犯了和这个罪一样的罪,你就不会受到牵连。
让我们进一步了解牵连犯的判断原则:
从重处罚,还是从重处罚。也就是说,原则上一个重罪要处罚,按照重罪处罚时,也可以从重处罚,数罪并罚例外。
《刑法》的具体规定明确规定,数罪并罚的人不是牵连犯,如走私、暴力抗拒反走私等。如果刑法规定了独立的、较重的法定刑,就不是牵连犯,比如组织他人偷越国境,暴力抗拒检查。
1.《牵连犯 【跟着判例过法考刑法073期】——牵连犯》援引自互联网,旨在传递更多网络信息知识,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与本网站无关,侵删请联系页脚下方联系方式。
2.《牵连犯 【跟着判例过法考刑法073期】——牵连犯》仅供读者参考,本网站未对该内容进行证实,对其原创性、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不作任何保证。
3.文章转载时请保留本站内容来源地址,https://www.lu-xu.com/fangchan/60767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