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交易的生意”怎么能制造出令人震惊的骗局?——对“杏林部”合同诈骗案的跟踪调查
新华社银川7月6日电“无法交易的生意”怎么能制造出令人震惊的骗局?——对“杏林部”合同诈骗案的跟踪调查
新华社“中国网”记者肖恩·姚宇
日前,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杏林司”合同诈骗案。吴、、、等三名首要分子被判处无期徒刑,另有30人被判处不同刑罚。到目前为止,这起影响全国25个省市、涉案金额超过10亿元的房屋中介欺诈案已经告一段落。
经法院审理,以吴、为首的犯罪集团诈骗了数万人的购房款,但其核心骗术是通过招揽无法交易的“丙类业务”,签订未履行的购房合同,向购房人收取首付款。吴犯罪集团是如何构建起庞大的“杏林系”诈骗网络,疯狂吸金的?
虚构的“特权”,拙劣的欺骗却屡试不爽
短短几年间,“杏林系”房屋中介公司在全国范围内广泛分布,造成购房者损失10多亿元,但他们的骗术并不高明。记者发现,“杏林公司”将其业务分为甲、乙、丙三类,甲、乙类是指可以正常办理的中介业务。丙类是指没有房产证不能通过正常渠道交易的二手房。“杏林系”公司通过招揽大量所谓“丙类业务”骗取客户首付。
不少受害者向记者反映,“杏林部”中介人员谎称与房管部门有关系,可以通过特殊渠道办理丙类业务。在实际办理中,无论签订的合同能否正常履行,“杏林部”中介都会收取高达40%的购房首付款。
云南籍受害者段秀娟表示,由于没有房产证,无法为该房屋申请贷款,但公司负责人表示,他们与银行关系良好,可以帮助我们申请公积金贷款。后来签合同的时候想把首付直接给房东,负责人以会有交易税为由把钱放在公司保管。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规定,房地产交易当事人约定由房地产经纪机构代收代缴交易资金的,应当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划转交易资金。但“杏林系”公司设立个人账户收取买家首付和定金。这已经成为后续买家无法追回被骗款项的关键漏洞。
“杏林系”公司各地业务员签订大量无法履行的合同,骗取受害者首付。不仅如此,杏林地产收了首付后,往往会因为各种原因故意拖时间,比如贷款,离职,公司领导不在。当交易完全丧失时,买家很难收回首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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