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某派出所所长聂某利用关键权限,从公安系统内部网络查询公民个人犯罪记录5万余条,信息被卖给一家公司,总利润32.8万余元。近日,聂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辅警郭因协助聂犯罪也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半。
董为瑞思科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成立于2014年,现为外商独资企业。公司的主要业务是接受客户的委托,对应聘人员进行背景调查,包括身份证信息是否真实、学历是否真实、有无犯罪记录等。
为了开展查案底的业务,董通过朋友介绍,联系了派出所所长聂某。由于聂持有公安数字证书,可以登录公安内部系统查询犯罪记录,董与他达成协议,聂提供了董要求的个人犯罪记录信息,并获得相应报酬。
自2014年以来,两人通过邮件进行"业务往来",聂还以派出所的名义伪造了董出具的合作证明。事实上,派出所作为公安机关的派出机构,无权接受任何公司的委托,查询公民的犯罪信息。
直到被警方逮捕,聂某为董某查询了54618份个人犯罪记录。期间,聂某和辅警郭某的两名同事也参与了调查。郭某在聂某的指导下使用聂某的数字证书完成查询工作,同事也帮他查询了一些信息。
三年来,聂从董那里共获利32.8万元,付给郭9.5万元,另外两个同事也获利2.4万元。
2017年2月,董被警方逮捕,聂、郭也相继被捕。这三人都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而被拘留。后来检察院变更起诉罪名,指控聂某、郭某受贿罪、董某受贿罪,对三人提起公诉。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聂某、郭某行为构成受贿罪,董某成立单位受贿罪。故一审以受贿罪判处聂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三十万;郭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半,罚金十万;董因受贿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50万。
聂某、董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聂认为原审判决过重,董则表示与聂的合作是公司与公安机关的合作,不存在行贿犯罪意图。
经审理,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董的公司是专门从事背景调查的公司,应当知道,不经过被调查人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是不可能查询该人是否有犯罪记录的。为公司业务发展和经营提供便利,将财产给予聂,查询违法行为,提供大量上述信息,其行为是牟取不正当利益。董要求聂以其所在派出所的名义出具声明,以规避法律规定。但查询信息的钱是记入聂个人账户,而不是单位账户,因此他的行为应该以受贿罪定罪。一审法院裁定定罪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应予维持,因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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