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上了高速却不能高速行驶,但是通行费一点都不打折。合肥吴先生状告安徽万通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要求法院责令对方退还养路费75元。7月24日,记者获悉,合肥高院已受理此案。原告:高速公路服务达不到标准。2019年7月14日19: 00,吴先生从河安高速安庆收费站驶入高速公路。当天21: 00,他从河安高速金寨路路口下高速,交了75元的养路费。吴先生抱怨说,他开车进入高速公路后,发现从玛雅立交到房星大道立交高速公路有近51公里在修路,全线限速80码,甚至有些路段限速60码或40码。此外,该路段没有服务区,原有丰乐服务区暂时关闭。“另外,由于被告没有做好道路隔离和挡光工作,在夜间驾驶时,对面车道的远光灯直接对原告的驾驶造成了很大的安全隐患。”吴先生说,万通高速提供的服务不符合标准,导致他无法享受高速公路规定的120码行驶速度,无法在近51公里的道路上加油和休息。另外,因为晚上对面车道来的车远光灯直视造成的巨大心理负担,他一路惶恐,完全没有任何正常高速公路服务的经验。“鉴于这些路况,我开车到安庆收费站的时候,没有看到任何关于道路建设的提示,也不知道在道路建设的情况下,还是按照原来的标准收费。”吴先生说,既然被告是按照高速公路收费标准收费的,就应该按照高速公路收费标准提供相应的服务。由于对方未能按照高速公路的标准提供服务,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法院责令被告立即退还养路费75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律师:双方形成服务合同关系。“消费者开车上路,高速公路公司向消费者收取通行费,双方形成服务合同关系。消费者是服务的接受者,高速公路公司是服务的提供者。”安徽省律师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副主任方表示,高速公路顾名思义,就是让消费者享受高速服务。虽然双方对服务质量和标准没有明确的约定,但根据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服务质量应根据海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确定。方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七条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的规定,高速公路提供服务的行车速度应当在60公里/小时至120公里/小时之间..这与日常生活经验和交易习惯是一致的。由于被告长期修路,整个高速公路施工段限速80码,甚至部分路段限速60码或40码。这种服务明显不符合高速公路服务的标准要求,属于典型的违约行为。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11条,消费者可以要求高速公路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热议:高速管理和服务中的问题值得关注。7月24日下午,记者多次致电万通高速公司,无人接听。记者了解到,早在2004年8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宋德新就以高速公路不高为由将河南高速告上了法庭。法院审理后认为,高速公路路面部分养护由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交通管制由政府职能部门实施,并向社会发布了交通管制通知。原告在知情的前提下,仍选择通过该路段,应视为与被告达成协议。高速公路车辆通行速度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确定,由政府职能部门依法管理,不属于高速公路公司承担的合同义务范围。此外,高速公路收费标准由政府价格部门制定,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因此,原告的要求被驳回。在采访中,许多市民告诉记者,无论判决结果如何,它反映的公路管理和服务中的问题足以引起社会和有关部门的关注。合肥晚报扎克合肥记者李厚祥实习生孙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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