雨林,以超名“长江灵气”、警卫强建宫的名字命名,改为雨林,取“国翼,如临城”的意思。
《汉书》曰:“武帝太初元年,初置建章营骑,后更名羽林骑,属光禄勋。又取从军死事之子孙,养羽林官,教以五兵,号羽林孤儿。” 汉武帝太初元年(公元前104年),“恐中尉之权太重,又于光禄勋置羽林、期门,而后南北二军之势始均”。也就是说,“羽林”是隶属“光禄勋”的一支禁卫军(学者多认为汉之“羽林”属“南军”,但也有学者有异议)。守卫建章宫,故称为建章营骑。后来改称羽林骑。设羽林监,掌送从。 西汉时期,羽林骑、羽林孤儿在两千人左右,作为皇帝的宿卫和仪仗部队。羽林和期门,地位较其它部队高,士兵都是职业兵、贵族兵。
考诸史实,汉武帝创设期门、羽林的真实意图,主要是为了贯彻“居重驭轻”的建军方针,进一步确立中央军的优势地位;同时,由于当时复杂的社会问题和民族矛盾,长期对外用兵,内部防务空虚等因素,因此武帝在军制改革的过程中,采取措施强化贴身禁卫。众所周知,从秦至汉初,皇帝的贴身禁卫即郎中令及其属官(包括郎、谒者、大夫等),基本上还属文官性质,并未成为真正意义上的警卫部队。由于郎卫的实力较弱,故当时对皇宫及京师的保卫主要靠南、北军。
到武帝时,随着太尉的罢省,特别是加强皇权的需要,郎卫力量与南、北军相比就更加显得单薄。为改变这种现状,于是将“郎中令”更名为“光禄勋”,扩充郎卫员额,在光禄勋属下增设期门、羽林军。这样,一方面可使郎卫与南、北军形成三分鼎峙之势,并以之牵制南、北军;另一面,也有利于互为表里,加强贴身禁卫的可靠性和保险系数。钱文子《补汉兵志》说:“汉用六郡良家补羽林、期门,盖三辅园陵赖藩蔽,故取其子弟以备宿卫。”其说甚是。
《史记·天官书》曰:“北宫玄武,虚危……其南有众星,曰羽林天军。”《正义》:“羽林四十五星,三三而聚,散在垒南,天军也。”《晋书·天文志》云:“武(虎)贲一星,在大微西蕃北下台南静室旄头之骑官也。”当时取虎贲、羽林这种星名来象征天子的亲军,既反映了武帝求助于众星、天威保佑,以增加安全感的心理状态,也反映了期门、羽林军的精锐与可靠。所谓“如羽之疾”,“为王者羽翼”。由此说明,汉武帝强化宫廷禁军的力量,是当时政治、经济形势发展的产物,也是军制改革的一大举措。
羽林的人数,史文记载残缺不全,未曾留下反映其全貌的精确数据。《汉书·百官公卿表》云:武帝建元三年期门初建时为一千五百人。太初元年羽林郎二千人,这是西汉中期的情况。至于东汉时期,据《续汉书·百官志》,当时虎贲中郎将领虎贲郎一千五百人,羽林中郎将领羽林郎一百二十八人,羽林左、右监领羽林左、右骑。其中羽林左骑九百人,右骑未记人数多少。依此,则东汉光禄勋所辖,总计约二千五百人左右。然从期门(虎贲)、羽林大量出没于战场的情况看,估计这二千五百人是个不完全的数据,它们的实际拥有量应当更多。
以往,史界对此重视不够,或简言之为“募兵”。看来,只言“募兵”二字,稍嫌笼统。因为两汉的募兵有多种类型,有在“编户”及“刑徒”中募兵的事实,也有单从少数民族中募兵者。同时,募兵的条件、标准非一,或伉健、或奔命、或精勇、或锐士、或先登等,因需而异,各有侧重。再说,募兵的性质在各个场合和历史时期也不尽相同,有强制的,有非强制或半强制的。因此,严格依据史实考之,期门、羽林的选拔方式固然不是采用征兵制,但也不同于通常的募兵制,而是实行一种特殊的“待诏”或“选募”。其选募的原则,主要是以“有材力”和“善骑射”为标准。
(一)选自六郡、三辅地区的良民。这除见于前引《东方朔传》、《赵充国传》、《甘延寿传》、《汉书·地理志》外,《续汉书·百官志》也说:“〔羽林〕常选汉阳(即天水)、陇西、安定、北地、上郡、西河凡六郡良家补”。《后汉书·董卓传》:“桓帝末,以六郡良家子为羽林郎。”《汉旧仪》云:“羽林从官七百人,取三辅良家子。”可见在两汉时期,期门、羽林主要来自六郡、三辅地区的良家子,而非一般的内郡之民。
(二)选自从军死事之子孙。《汉书·百官公卿表》云:汉武帝时,“又取从军死事之子孙养羽林,官教以五兵,号曰羽林孤儿。”《汉书·宣帝纪》引如淳注曰:“少壮令从军”。《汉旧仪》曰:“羽林从官七百人,取三辅良家子,自给鞍马,诸孤儿无数,父死子代,置令一人,名曰羽林孤儿。”《续汉书·百官志》刘昭注引荀绰《晋百官表注》称:“虎贲诸郎,皆父死子代,汉制也。”又《太平御览》卷二四二引《汉官仪》曰:“简取〔北军〕五营高才,别为左右,监羽林,父死子继,与虎贲同。”所有这些都说明,从军死事之子孙,“父死子继”,是期门、羽林的基本来源和骨干力量。
十七禁律、五十四斩
其一:闻鼓不进,闻金不止,旗举不起,旗按不伏,此谓悖军,犯者斩之。
其二:呼名不应,点时不到,违期不至,动改师律,此谓慢军,犯者斩之。
其三:夜传刁斗,怠而不报,更筹违慢,声号不明,此谓懈军,犯者斩之。
其四:多出怨言,怒其主将,不听约束,更教难制,此谓构军,犯者斩之。
其五:扬声笑语,蔑视禁约,驰突军门,此谓轻军,犯者斩之。
其六:所用兵器,弓弩绝弦,箭无羽镞,剑戟不利,旗帜凋弊,此谓欺军,犯者斩之。
其七:谣言诡语,捏造鬼神,假托梦寐,大肆邪说,蛊惑军士,此谓淫军,犯者斩之。
其八:好舌利齿,妄为是非,调拨军士,令其不和,此谓谤军,犯者斩之。
其九:所到之地,凌虐其民,如有逼淫妇女,此谓奸军,犯者斩之。
其十:窃人财物,以为己利,夺人首级,以为己功,此谓盗军,犯者斩之。
其十一:军民聚众议事,私进帐下,探听军机,此谓探军,犯者斩之。
其十二:或闻所谋,及闻号令,漏泄於外,使敌人知之,此谓背军,犯者斩之。
其十三:调用之际,结舌不应,低眉俯首,面有难色,此谓狠军,犯者斩之。
其十四:出越行伍,搀前越后,言语喧哗,不遵禁训,此谓乱军,犯者斩之。
其十五:托伤作病,以避征伐,捏伤假死,因而逃避,此谓诈军,犯者斩之。
其十六:主掌钱粮,给赏之时阿私所亲,使士卒结怨,此谓弊军,犯者斩之。
其十七:观寇不审,探贼不详,到不言到,多则言少,少则言多,此谓误军,犯者斩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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