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8月27日上午,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红通人员”姚锦旗受贿案一审公开宣判,依法认定被告人姚锦旗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对姚锦旗受贿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缴。姚锦旗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该案系我国首次从欧盟成员国成功引渡职务犯罪嫌疑人,也是国家监委成立后成功引渡第一案。2020年8月27日上午,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洪通人员”姚金琪受贿案一审,认定被告人姚金琪依法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万元;姚金琦受贿的财物和孳息应当依法追缴。姚金琪当庭表示,将服从判决,不上诉。本案是欧盟成员国在中国第一次成功引渡职务犯罪嫌疑人,也是国家监察委员会成立后第一次成功引渡案件。
经审理查明它是通过试验发现的
1991年至2005年,被告人姚金琦利用浙江省新昌县赵昌水库管理局党委书记、局长的职务之便,利用新昌县常委、副县长的职务之便,在企业改制、资金周转、项目开发等事项上为有关单位和个人谋取利益,直接或通过他人非法收受有关人员送来的财物,共计5221.054万元。姚金琪逃往海外。2005年12月,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对姚金琦受贿一案立案侦查。2018年10月17日,保加利亚警方根据国际刑警组织发布的红色通缉令,在保加利亚首都索非亚逮捕了姚金奇,并根据中国国家监督委员会的要求,于2018年10月19日将其暂时拘留。随后,姚金琦在中国驻保加利亚大使馆拜访其领事时书面表示愿意自首,并积极配合其完成简单引渡,于同年11月30日被引渡回国。被绳之以法后,姚金琦不仅供认了自己掌握了142.5万元受贿罪的事实,还供认了其他受贿罪的事实。
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被告人姚金琪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直接或者通过他人非法收受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在国家监察院、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布的《关于督促境外职务犯罪案件在逃人员自首的公告》期间,姚金琦主动回国接受调查,积极配合完成引渡,如实交代了整个案件中的贿赂事实,可视为自首;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经查证属实,有立功表现的;受贿赃款赃物及孳息均已被亲属追缴或返还,依法减轻处罚。因此,做出了上述判决。
此前,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5日、2020年4月3日两次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根据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中保引渡条约及相关国际公约规定,及时、公开、公平、公正审判,充分保障了姚锦旗依法享有的知情权、辩护权等各项诉讼权利和人道待遇。在庭审及今天的宣判中,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记者及各界群众共计100余人参加了旁听。此前,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9年7月5日和2020年4月3日进行了两次公开审理。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和情节,按照《刑法》、《刑事诉讼法》、《中国保险引渡条约》和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及时、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了审判,充分保障了姚金琦依法享有的知情权、辩护权等诉讼权利和人道待遇。在审判和今天的宣判过程中,有100多人出席了听证会,包括NPC代表、CPPCC委员、媒体记者和各界人士。
来源: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来源: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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