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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定罪量刑

北京非法经营律师Bhrls.com详细解释了非法经营罪

一、刑法对商业犯罪的规定

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违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商品或者其他限制商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书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批准文件;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从事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经营活动。

二、北京非法经营律师解读非法经营罪

【解读】本文是关于非法经营罪及其处罚。1979年刑法规定的投机倒把罪,由于规定过于原则性,包括范围较大,在执法中形成了“口袋罪”。在市场转型的过程中,一些非犯罪行为也被装进了这个“口袋”,作为犯罪处理。这不利于严格执法,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也不符合罪刑法定的原则。1997年修改刑法时,废除了投机倒把罪,对原投机倒把罪所包含的罪名进行了具体分解。本文就是其中之一。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根据实践中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情况,增加了本条规定的另一种非法经营行为,即“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目前一些地方“地下银行”非法经营活动猖獗,买卖外汇、非法吸收存款等犯罪活动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非法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刑事责任难以追究。针对这种严重扰乱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行为,《刑法修正案(七)》进行了相应修改,增加了关于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的规定。

本条规定的“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有所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的犯罪。其中,“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法律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该条所列的四项行为是:

1 .擅自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特许经营、垄断商品或者其他限制销售的商品

物品。其中,

“未经许可”是指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品”,是指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由专门机构经营的盐、烟等专营专卖品。

“其他限制货物”是指根据经济发展和维护国家、社会和人民利益的需要,在一定时期内受到限制的货物,如化肥、农药等。垄断商品和限制商品的范围是不固定的。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能发生变化。

2.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书等法律、行政法规

营业执照或批准文件。其中,

《进出口许可证》是国家外经贸部发给从事进出口业务的企业的

资质文件。

《进出口原产地证书》是从事进出口经营活动,由法律规定的进出口生产

货物必须附有原产地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为保持市场经济有序、规范发展,国家对一定的生产经营活动实行许可管理制度或者审批管理制度。这里的“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营业执照或者批准文件”,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一切营业执照或者批准文件,如森林采伐许可证、矿产开采许可证、野生动物狩猎许可证等。

3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和保险业务,或者非

法律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其中,“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业务”主要是指下列行为: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经营证券或者期货经纪业务;从事证券期货咨询业务的证券、期货咨询公司和投资服务公司擅自从事证券期货业务。“非法经营保险业务”主要是指下列行为:擅自代理保险业务;保险经纪人超越业务范围从事保险业务。“非法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是针对非法办理大额资金转移和非法套现等严重行为的监管。支付结算是商业银行的一项基本业务。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结算的中介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得作为中介机构经营支付结算业务。这里所说的“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主要是指非法为无合法资格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他人办理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和外币兑换的行为,如非法为他人提供境内资金转账、分散提现服务等。

4.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经营活动。这是对现实生活中非法经营活动的复杂性和多样性的一般规定。这里所说的其他非法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首先,这种行为发生在商业活动中,主要发生在生产和流通领域。

第二,这种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对社会有害,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例如,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国际、港澳台地区非法经营电信业务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规定,违反《电信条例》的规定,采取租用国际电信线路、私自设置交换设备或者其他方式,擅自在国际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省地区经营电信业务,进行营利性活动,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的。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影响突发传染病和其他灾害防治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在突发传染病和其他灾害防治期间,违反国家市场运行和价格管理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 并有较大违法所得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处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饲料和动物饮水中禁用药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饲料中添加饲料和动物饮水中禁用的克伦特罗等药物,或者已知饲料中添加此类药物的, 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擅自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港澳台电信业务,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的。 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此外,关于非法外汇交易,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关于惩治骗汇、逃汇和非法外汇交易犯罪的决定》。决定第四条规定:“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以外进行非法外汇交易,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这里的“国家规定的外汇管理场所”是指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具有外汇交易业务资格的外汇交易中心、外汇指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汇、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非法买卖外汇20万美元以上或者非法所得5万元人民币以上构成“情节严重”。根据《决定》,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本文对非法经营罪的处罚分为两个等级。人民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时,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和本条规定适用量刑。第一次处罚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第二次处罚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中,对于什么是“严重”和“特别严重”,并没有具体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司法实践作出司法解释。例如,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经营食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非法生产、储存、运输、销售食盐违反国家食盐管理规定,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处理。非法经营食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经营食盐在20吨以上的;(二)因非法经营食盐和非法经营食盐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数额在十吨以上的。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违反国家有关烟草专卖管理的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没有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非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二)非法经营卷烟20万支以上的;(三)三年内因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且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非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2)非法经营卷烟100万支以上。

3.非法经营外汇罪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1998

4.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以外非法买卖外汇,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单位犯前款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4.非法经营罪是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八、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增加一项,作为第三项:“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原第3项改为第4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

5.将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修改为:“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从事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5.以非法经营罪非法买卖野生动物的有关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

第九条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签发的野生动物进出口许可证、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等官方文件、证件的。,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定罪处罚。

犯上述行为构成犯罪,同时构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的非法经营罪的,依照从重处罚的规定定罪处罚。

六、非法经营罪的起诉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起诉标准的规定》的通知(公统字〔2010〕23号)2010

第七十九条【违法经营案件(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进行违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起诉讼:

(一)违反国家有关食盐管理规定,非法生产、储存、运输、销售食盐,扰乱市场秩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 .非法经营食盐量在二十吨以上的;

2.因非法经营食盐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且非法经营食盐数量在十吨以上的。

(二)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件的。、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 .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

2 .非法经营卷烟20万支以上的;

3.三年内因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且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从事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 .非法从事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2.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数额在200万元以上的;

3.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POS机)等方式,以虚构交易、虚假价格、现金返还等方式直接向信用卡持卡人支付现金的。,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或者金融机构逾期资金在二十万元以上,或者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在十万元以上;

4.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

(四)非法经营外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在外汇指定银行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买卖外汇,数额在20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

2.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对外贸易代理业务规定,以非法手段从外汇指定银行骗取外汇,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凭证和商业单据,数额在500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3.中介介绍骗购外汇,数额在100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五)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严重危害社会秩序、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出版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15万元以上的;

2.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

3.个人非法经营报刊5000种或者图书2000种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500种以上,单位非法经营报刊15000种或者图书5000种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1500种以上;

4.虽不符合上述数额标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出版、印刷、复制、发行违法出版物两年以上,出版、印刷、复制、发行违法出版物的;

(2)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六)非法从事出版、印刷、复制、发行出版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个人非法经营额在十五万元以上,单位非法经营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15万元以上的;

3.个人非法经营报刊1.5万份或者图书5000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1500份以上,单位非法经营报刊5万份或者图书1.5万份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5000份以上;

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在两年内因非法从事出版、印刷、复制、发行出版物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以及非法从事出版、印刷、复制、发行出版物的。

(七)租用国际专线、私自设置交换设备或者以其他方式,从事国际电信业务或者从事涉及港澳台电信业务的营利性活动,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出境业务金额在一百万元以上;

2.经营呼入业务造成电信资费损失金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3.虽不符合上述数额标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因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以及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在两年内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二)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个人违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

2.单位违法经营额5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10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在两年内因同一违法经营行为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并进行同一违法经营行为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七.传染病突发疫情下非法经营扰乱市场秩序罪的防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突发传染病和其他灾害预防控制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

第六条在防治突发传染病等灾害期间,违反国家市场经营和价格管理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有大量违法所得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八、非法经营烟草制品罪

2003年假冒伪劣烟草制品刑事案件法律适用研讨会综述

三、关于烟草制品非法经营的适用法律

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生产许可证、批发许可证、零售许可证生产、批发、零售烟草制品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1、违法经营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2、非法经营单位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3.因违法经营烟草制品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违法经营金额在2万元以上的。

四.关于共犯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有本概要第一条至第三条所列犯罪行为,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共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直接参与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烟草制品或者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烟草制品或者直接参与烟草制品非法经营并在其中起主要作用的;

2.为生产、销售、储存、运输假冒伪劣烟草制品和非法烟草制品提供房屋、场地、设备、车辆、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件、技术等设施和条件;

3.假冒伪劣烟草制品运输。

上述人员中,检举他人犯罪经查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五、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与实施《总结》第一条至第三条规定的犯罪行为的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与实施本总结第一条至第三条规定的犯罪行为的,从重处罚。

六、论一罪数罪

如果行为人的犯罪行为同时构成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非法经营罪等。,应当定罪并按照从重处罚的规定处罚。

七、关于窝藏、转移非法烟草制品的定罪处罚问题

窝藏、转移明知是非法制造、销售的烟草制品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以窝藏、转移赃物罪定罪处罚。

八、关于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烟草专卖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定罪处罚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烟草专卖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九、煽动群众暴力抗拒烟草专卖法实施的定罪处罚

煽动群众暴力抗拒烟草专卖法实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八条以煽动暴力抗拒法实施罪定罪处罚。

十、关于鉴定问题

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的认定,由国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省级以上烟草制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按照国家烟草专卖局制定的《假冒伪劣卷烟认定检验管理办法》和《假冒伪劣卷烟认定检验规程》的有关规定进行。

假冒伪劣烟草专用机械的鉴定由国家质量监督部门或其委托的国家烟草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根据烟草行业的有关技术标准进行。

XI。烟草制品和卷烟的范围

本概述所称烟草制品,是指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和烟用丝束。

本总结中提到的卷烟包括散烟和成品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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