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男人想赚更多的钱
长期自愿加班
结果,在某一天加班超过4小时后,
悲剧发生了...
文某,某公司员工,长期自愿加班,连续加班。他每天加班4个多小时回家,身体不适。他一大早就被送到医院,死了。
文有一个80多岁的老母亲,两个刚成家的孩子,家里经济负担很重。2016年3月中旬,文某与一家公司签订了一年全职劳动合同,从事电子产品组装。合同规定乙方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5天,每周休息2天。然而,文,谁想赚更多的钱,已经成为一个普遍的做法,加班加点。赶上高峰,一个月只有四天不加班,周六周日基本都在工作状态。2016年11月下旬,文的公司安排他进行体检,发现他的白细胞水平低于正常水平,建议进一步检查。然而,事故发生不到一个月。
12月20日晚10点左右,文某打卡下班。第二天凌晨2点左右,他妻子发现他身体不正常,就送他去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之后医院出具了死亡原因为其他猝死且死因不明的证明。2017年初,有关部门下发《关于不批准工伤的决定》,确定温猝死不视为工伤。
文的家人认为,文的猝死是由于过度劳累所致,因为他加班时间很长,而且事故当天就有加班。因此,文的公司被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50多万元。
加班超过法定上限。在法庭上,被告指出:作为生产企业,由于业务季节性波动,订单增加是必然的,整体就业会增加。公司从来没有强迫文加班。而且,“公司会定期组织员工进行身体检查,安排工作期间的休息时间,也允许员工根据自身情况在非休息时间进行适当休息,已经履行了对员工的基本劳动保障义务”。
面对争议焦点,法院展开了详细调查。《侵权责任法》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虽然温的猝死未被认定为工伤,但如果被告公司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因过错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温的近亲属也有权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本院经审理查明,在温猝死前的一个半月内,即2016年11月1日至12月20日的工作日内,除11月4日、11月11日、11月18日外,11月21日、12月9日以外的工作日均存在加班2.5小时至4.5小时的情况;除11月6日周日外,原告还在其他周六日加班;文猝死的前一天,他还加班了4个多小时。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一般每天安排加班不超过一小时。本案中,文生前的工作时间和延长工作时间长期超过法律规定的上限。
法院判给该单位赔偿20万元。尽管加班是自愿的,但被告辩称,文加班的原因与企业的生产经营需要密不可分,公司知道并同意该员工加班。因此,法院认定,被告在文加班方面存在侵权行为和过错。
至于文的加班行为与他的死亡结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结合相关案件,法院认为,虽然根据现有证据无法得出文与他的死亡之间存在必然的直接因果关系的结论,但根据他上班下班回家后猝死送医院的过程的紧密程度,结合日常经验法则,不能排除这种因果关系。
最后,考虑到猝死的原因还与温的身体素质、身心调整和日常生活安排有关,具有多方面的原因和一定程度的偶然性,法院根据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和公平合理的原则,决定该单位对温死亡造成的损失承担20%的赔偿责任,并判处被告支付温的母亲、妻子和子女死亡赔偿金等损失共计20万元。
据法官称,该官员表示,目前,工人猝死的案件在报纸上频繁报道,并呈上升趋势。根据我国工伤保险规定,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中突发疾病死亡的,可以认定为工伤或者视为工伤。但在文案中,即劳动者在工作后突然死亡,按规定不构成工伤的,其权利如何得到法律保障?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侵害民事权益的,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劳动者在工作后突然死亡不构成工伤。但是,用人单位实施侵权行为导致劳动者猝死的,家庭成员可以依据上述法律法规要求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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